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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决策,切实推动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创业创新、富民强县”的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关于鼓励创业创新加快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09〕33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9〕131号)的贯彻落实,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导向、强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坚持转型升级和扶持创业相结合,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更加充分,努力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 围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求,加大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力度,全面实施“114455”创业工程:即发布100个创业项目;培训扶持1000名劳动者实现创业;新发展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4000家;培育“四个一批”:20个创业基地、20个创业品牌、20名创业典型、20个创业型社区(村);直接带动就业人数5000人;整合建立5000万元的创业基金。通过两年的创建,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5%以上,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30%以上,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均存活期进一步延长,创业环境满意度显著提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就业充分、民生根本改善的创业型城市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成立**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主任、县人劳社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府办、宣传部、组织部、人劳社保局、财政局、发改局、农办、工商局、国税局、教育局、经贸局、统计局、科技局、建设局、民政局、人行、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并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政策措施,考核与评价创建工作的开展与完成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劳社保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村(社区)成立工作小组,加强全县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设。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设立专项基金。加大扶持创业专项资金投入,全县整合建立不少于5000万元的创业基金,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结合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对带动就业贡献率高的劳动密集型和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来料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信息服务型等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2、放宽准入条件。制订鼓励各类人员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及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进行创业。放宽各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行业和领域限制标准。为城乡各类人员创业提供绿色通道,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3、简化行政手续。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失地农民、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4、拓宽融资渠道。全面落实创业信贷和融资政策。组织金融、投资、担保机构参与创业项目推荐、融资洽谈、银企对接等活动,创造条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担保、质押等金融服务。放宽小额贷款对象范围,丰富小额贷款品种,加大信用村(社区)建设力度,建立信用村(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联动机制,为创业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5、强化政策支持。结合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全民创业政策扶持体系。抓好各项扶持创业政策的兑现,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人制度,全面推进降低创业门槛、减免相关税费、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孵化、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保补贴、见习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切实发挥政策促进创业就业的效能。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失地农民、残疾人、农村富余劳动力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实行首次创业培训免费政策,初次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费用由政府埋单。 2、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改进创业培训课程设置,创新教学模式,实训与培训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