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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Ⅰ修订原则修订原则Ⅰ主要变化主要变化主要变化主要变化Ⅰ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释义:本次修订重新界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类别和适用对象,耐压试验不再单独作为一种检验类别,而是作为必要时进行的一个检验项目。定期检验类别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当没有年度检验要求时,就使用“定期检验”表述(相当于全面检验)。 根据《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分类,本规则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不同类别定期检验的适用对象如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当于全面检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相当于全面检验); 医用氧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 本规则第六条主要是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完全一致,增加了对4级容器有效监控措施和5级容器缺陷处理的要求;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不同于常规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检验周期的方法,具体要求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条中另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四十九条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至3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有条件的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本规则附件中对检验结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维修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负责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其他定期检验项目的结果综合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允许使用参数和下次检验日期。我国缺陷安全评定已有多年的历史,通过国家“八五”、“九五”、“十五”科技攻关课题,作为成果集成颁布了国家标准GB/T19624—200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使得安全评定技术上有据可依。在2009年《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时,大大简化了合于使用评价的审批程序,制定这一程序的原则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检验机构对评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政府承担监管责任。 以往安全评定工作主要针对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超标缺陷,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前安全评定的重点应当逐步转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解决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问题,体现技术进步。评定过程应当优先采用境内的相应标准,对于一些我国标准中没有涵盖的损伤(失效)模式,也可以采用境外比较成熟的技术标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合于使用评价的规定摘抄如下: 7.7合于使用评价 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向批准的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的申请,同时将需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3)压力容器的合于使用评价参照GB/T1962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要求进行,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