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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5.登记证、代表证。注: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