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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费率监管论文[摘要]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从世界范围看保险条款费率监管大体分为以市场自律为主导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严格型模式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目前我国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产品雷同、产品适销性差、条款通俗性不够、产品定价不合理、条款费率执行随意等问题。为此必须鼓励产品创新增强保险产品创新动力;加大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抑制非理性价格竞争;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提高对公司产品设计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保险附加费率的监管控制扼制高手续费、高贴费;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关键词]条款费率监管公众利益产品创新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且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保险费率是特定保险险种中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险价格。为避免投保人接受不公平的条件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为减少保险公司因竞争压力对投保人作出不合理的承诺和防止保险费率上的恶性竞争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部分国家(地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严格监管也有的国家(地区)对保险条款费率放松监管。一、从监管理论分析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动因(一)公众利益理论监管的公众利益理论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效的资源误配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人们购买保险是为了通过交纳固定的保费获得未来的保险保障保险条款费率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的利益。保险客户交费在先保险公司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在后保险公司能否依据条款履行合同承诺关系到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保险经营主体能自由进入和退出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障碍;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所有的卖方以同样的价格提供同质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和价值不偏离。在这种市场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保险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趋于边际费用达到社会资源最佳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但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实际是不存在的市场并非万能市场失灵问题难以避免。如不合理条款费率对消费者利益可能造成侵害还容易产生外部效应一种产品的问题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其它产品的不信任严重的还可能引发连带效应或集中挤兑。市场中还存在“免费搭车”问题在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客户从众心理严重对保险条款费率不加以研究对自身的利益漠不关心等。市场失灵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和偿付能力不足损害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政府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二)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只有完全竞争的市场买者和卖者才可能拥有与交易有关的充分信息但这种条件是不存在的。况且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一般而言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积累的信息、数据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设计条款费率时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客户只有买与不买或买何种保险产品的选择。为确保保险合同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保险条款往往复杂难懂保险费率的精算更不是一般社会公众所能做到的。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信状况也往往了解甚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掌握远不如保险客户很大程度上依靠客户“如实告知”现实中存在较多的客户有意无意地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逆选择问题突出有的甚至恶意骗赔。为防止保险公司以信息资源优势侵害客户利益必须有一个代表公众利益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为减少和控制保险客户利用对保险标的的信息优势欺诈保险公司也必须由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及产品销售环节的内控进行监管。(三)破坏性竞争理论破坏性竞争理论认为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往往存在破坏性竞争行为。破坏性竞争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过度竞争和价格不适当。保险业的过度竞争会使成本不合理攀升产品价格与承担的风险责任严重不匹配产生经营亏损削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侵害公众利益;价格不适当不论是价格太高或太低都会对公众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从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二、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几种模式及启示(一)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主要模式由于各国(地区)的市场条件和监管理念差异对条款费率的监管采取不同的模式。从世界范围看保险费率及条款监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3种模式:以市场自律为主导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严格型模式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松散型模式指国家一般只规定保险公司有一定的接受检查义务和资料公开义务而对其经营不直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