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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浅析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法律渊源、发生事由及其成立要件诸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必然有助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确运用。同时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关键字:保险代位求偿权不足完善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其法律渊源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据考证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最早表述是1748年英国法官LordHardwicke在Randal诉Cackran一案中作出的。[1]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乃民法理论中债权人代位权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运用。债权人代位权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即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所有利益都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可就其转让的利益范围行使其债权。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律、法规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得到足够的补偿。由于补偿原则的限制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当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事故责任人同时具有请求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重利规定被保险人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同时也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2]陈安教授这句话指明了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或者初衷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过错而造成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再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索赔其所得到的利益势必要超过保险利益这就违反了保险的补偿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又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鉴于此各国保险法律均规定了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证了保险人在出现因第三者过错所致保险事故时不会因为支付了过多的赔款而减弱其经济实力降低其经济补偿能力;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避免了其获得不当得利的可能;从第三者责任人的角度看使其不能因为有保险人的赔款而摆脱自己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依据的。二、保险代位权的发生事由和成立要件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而产生损失可向保险方请求保险补偿。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它当属请求权是一种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我们可以对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做一个汇总具体如下:1、侵权行为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或者依法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情况下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2、合同责任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3、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4、共同海损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5、产品质量责任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6、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在保证及信用保险中一般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如果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债权人支付保险金后保险人就可以向反担保人或被保险人追偿。对于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至少可以推出以下几个要件:(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这与保险人无关只能由被保险人自己直接向责任人追偿;因而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二)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讲第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