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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新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甲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给乙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车辆代码:,生产国别或生产地:,生产厂名称:,排气量:。车身颜色及内饰:。 车辆主要配置:发动机号车架号生产号。 第二条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人民币(大写)(¥元),数量:台。 车辆总价(不含税费和其他费用):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按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直接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付清合同价款,计人民币(大写)(¥元)。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1)签订本合同时,首付合同价款的%,计人民币(大写)(¥元)。 (2)余款计人民币(大写)(¥元),乙方于年月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 (3)乙方如必需甲方提供贷款事项的相关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贷款购车事项委托协议》。 3.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符合注明采纳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必需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公告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条件。 3.甲方确保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付前已作必要的检查和清洁,并按生产厂的技术要求完成交车前检查(PDI/PDS)并排除已发现的汽车故障或瑕疵。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年月日;或(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后填写)。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委托运输方代提车(甲乙双方指定的运输方是)□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 (注:以上里程表记录不包涵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实、商品检验单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3)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修理保养手册、修理网点信息。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应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内饰、配置、随车物件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查验,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处理。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相关物品及随车文件,并向乙方告知完成交车前检查(PDI/PDS)状况和已发现的汽车故障或瑕疵的排除状况。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乙方委托运输方代为提车的,甲方与运输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交付时,该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9.车辆交付后,乙方如必需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业务,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 第六条关于修理、改换、退货的约定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按照生产厂承诺的内容修理、保养。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的包修期限,为年或者行驶里程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如适用),为年或者行驶里程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其他约定:。 2.生产厂(或甲方)指导特约修理站(地址:。联系:。)提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甲方查询。 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保养手册等相关资料。如由于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车辆,或自行改装、调整、拆卸,或未按生产厂技术要求使用合格的工作油液及滤清器,以及其因他不当行为致使车辆出现故障的,由乙方自行承当责任。 4.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生产厂)应明确承当修理任务的修理站(厂)负责修理,假设乙方自行选择修理站(厂)自费修理,不影响其持续依法享有汽车“三包权利〞。 5.以上条款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的规定、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和生产厂的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的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 6.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召回。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