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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维护学校稳定和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高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食堂的主要职能是为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其运营应当遵守经营性、特定的服务性及公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饭菜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全校师生提供一个优质、便捷、安全的就餐环境,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条经营学生食堂的餐饮企业须经招标程序,遴选资质合规、符合准入条件、信誉较好的优秀餐饮企业承接经营学生食堂。 第四条学校和经营企业,签订《学校学生食堂经营承包合同》。双方将严格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学校将依据合同和《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五条承包经营学生食堂的社会餐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有餐饮经营资质三年以上,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 (二)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以及根据各级岗位需要合理配备相关从业人员,并具有资格(上岗)证书和健康证明; (三)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高中)级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在餐饮行业经营管理三年以上的经历,基本熟悉高校饮食工作规律和特点。炊事人员具有初中级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学校加强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学生食堂招标程序的管理。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与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学生食堂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食堂; (二)投标的企业须在三家以上,投标时需提交相关的证照原件和复印件、详细的食堂经营可行性方案。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对有虚假投标、联手串标等行为的企业取消竞标资格; (三)在招标前,要制定详细的评标标准。学校对投标企业的资质予以审核,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等程序,仔细论证投标企业提交的食堂经营方案,调查了解投标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资金保障能力、从业人员素质与社会信誉程度等; (四)企业通过IS09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以及在高校从事餐饮经营管理三年以上、信誉度较高、师生综合满意率在80%以上的,评标时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学校规范与社会餐饮企业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责权利及违约责任条款; (二)食品质量、价格、安全、卫生及服务要求; (三)食堂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四)明确承包经营的食堂不得转包或内部分包。引进的特色品种必须经学校审查同意并能有效地控制其经营价格、质量和卫生安全; (五)中标单位要根据经营规模缴纳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六)学校与社会餐饮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七)经营退出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进行招投标,经推荐直接进入学校从事餐饮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且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经营期不得1年。 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 第九条食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理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证资质。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的内容,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只准经营饮食项目,不准经营非饮食项目。 第十条经营者是该学生食堂经营服务活动的法人实体即责任主体是食品经营、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的第责任人。 第十一条食堂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食堂不得转包、分包、若出现转包、分包现象,经营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可以通过竞争机制,经学校监管部门审批,引进特色小吃项目(不得突破营业额的40%)。 第十三条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学生会、伙管会的工作。建立餐饮服务监督渠道,及时处理师生的投诉意见。 第十四条认真接受食药监、卫生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意见并处理好工作关系。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经营安全、人身安全、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学校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是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经营者是直接责任主体,学校监管部门是监管责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对经营者进行监管的职能部门,应依据合同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细则》等规章对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经营安全、饭菜质量、伙食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