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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公共精神缺失[摘要]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认为古代中国政治传统中就已经具备了民主精神体现为皇权相权分立与政权开放。只是这一传统由于少数民主的特权政治才被中断。中国传统政治并不具备民主所必需的公共精神。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家国体制因此在历史中屡屡出现皇帝侵犯制度的现象。[关键词]传统政治制度;公共精神;家国体制[中图分类号]DO[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9-036[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9-0076-02[本刊网址]http://关于中国传统政治中是否存在政权开放和法治的因素钱穆在其《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在分权方面“在西方是先有了中产社会先有了新兴工商资本然后再来打开仕途预闻政治。而中国则不然可说自两汉以来早已把政权开放给全国各地不断奖励知识分子加入仕途。”关于法治“由历史事实平心客观地看中国政治实在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即制度化的……我们的传统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老不变这当然只说是法治是制度化。”钱穆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政治中就已经存在着政权开放和法治的因素近代中国之所以在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而沉陷于专制的深渊中是因为少数民族的特权是不够的。在元清之前就经常出现皇权僭越相权的案例包括汉代以后内廷的设立唐代出现过的斜封墨敕明代的内阁。这些历史现象的重复并非偶然深入探究其产生的实质性原因对于当代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法术、制度与公心钱穆认为“制度指政而言法术只是些事情或手段;不好说是政治。大抵制度是出之于公的在公的用心下形成的一些度量分寸是制度。而法术则出之于私因此没有一定恰好的节限。”另外法治就是制度化。史实说明中国政治一向是重法治即制度化。韩非也曾论述过法(制度)与术之间的关系:“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步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法律是由官吏主持修订通行于全国遵循赏善罚恶、赏罚分明的原则;而法术是君主藏在胸中的策略用以监察百官、选拔贤能。法律较为客观、稳定、公开而法术倾向主观、受个人意志决定。对比韩非与钱穆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二人对术的理解大致相同而对于法(制度)的理解则有所差异。钱穆指出了法是出于公心的而术则出于私心。但韩非认为无论法还是术都是君主统御天下的工具都要服务于君主的个人意志。故日:“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二、家国体制下的皇权与相权钱穆在原著中明确了皇权与相权的分割:“皇室和政府是应该分开的……皇帝是国家的惟一领袖而实际政权则不在皇室而在政府。代表政府的是宰相。皇帝是国家的元首象征此国家之统一;宰相是政府的领袖负政治上一切实际的责任。”相权独立甚至高于皇权主要体现在:一是机构的大小。皇帝的秘书处只有六个部门。而宰相的秘书处则有十三个。二是职权的范围。汉代以后九卿既管理皇室又管理政府且九卿受宰相节制因而相权高于皇权政府高于皇帝。即使相权高于皇权政府运作以固定的制度而非个人意志为保证的也不能得出制度出于公心也可能是出于个人控制社会的野心或阻止社会陷入战争状态。孟德斯鸠曾说:“每一个特殊的社会都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这就是产生国家间战争状态的原因所在。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己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这两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社会必须得到维护;被视为这个社会的生存者的人类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中也有着法律那就是政治法。”官名的来历也论证了这种政府的架构不只是“未必出于公心”而是实在出于私心。秦汉统一败落的贵族家庭中的家宰出外做副官称相宰相只是封建时代贵族私官之遗蜕。在唐代履行政府行政职责的三省长官都是皇宫内廷秘书皇帝的私人秘书擢升为政府的正式官员。在宋代枢密院是管理军事的正式政府机构枢密使本为皇帝近侍。至明代九卿虽为正式政府官员但实际权力掌握于在由大学士组成的内阁手中任务是为皇帝出谋划策也即是皇帝的私人秘书。因此历朝历代握有实权的政府官员都与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