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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发布单位】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79-01-16【生效日期】1979-01-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六日)根据李副主席十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我们先后同纺织工业部、外贸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和物价总局等有关部门就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和提高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报告如下:我国的纺织产品包括棉、麻、丝、毛、化纤等纺织品过去一向使用商标对于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和便利消费者选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十余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在商标管理方面有所放松出现许多纺织品不用商标优质劣质产品无从鉴别消费者选购无所依据的不正常现象。这对于发展我国纺织品的生产增加优质产品显然是不利的。为了迅速改变上述情况大家一致认为纺织品应当恢复使用商标。同时要加强商标管理督促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使消费者能够选购和监督。一、国内销售的棉、麻、丝、毛、化纤等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并且按照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实行专厂专用。过去在市场上享有信誉的名牌货能够保持原有特点和质量的应当恢复使用原来的商标。二、在生产部门内部调拨的棉纱、化纤纱、坯布等产品可以不使用商标。但为了使企业对自己产品的质量负责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产地、厂名、产品规格、质量等级等以资识别。三、根据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外销纺织品的商标属于外贸公司注册的在统一质量的前提下经与工业部门协商后可以由几个工厂共同使用;属于工厂注册的原则上应当专厂专用如果必须由几个工厂共同使用时有关外贸公司一定要征得原注册工厂的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凡是共用商标的外销产品外贸公司应会同主管工业部门制定统一工艺规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品检验制度和统一包装并建立固定的技术协作制度做到质量一致以维护和巩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四、为了鼓励企业创名牌保名牌增加优质产品有关工业、商业和外贸部门进行产品质量评比的时候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被评为优质名牌的产品可授予荣誉商标实行优质优价在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等方面给以优先照顾。对劣质产品如限期改进不见成效撤销注册的商标。有关具体办法拟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物价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五、鉴于近些年来商标管理工作松驰商品质量不稳定的情况在其他工业产品中也存在前述对于纺织品加强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使用商标的工业产品。这样做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对外贸易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符合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的。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