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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业务交流目录第一部分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解读一、城市更新的基本概念1.2城市更新的三种模式一、城市更新的基本概念一、城市更新的基本概念1.土地严重不足 深圳作为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经过30年的高速发展,已从原来的小渔村崛起为国际化大都市,而在创造出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背后,这个年轻的城市也正面临土地、资源、环境、人口四个“难以为继”发展瓶颈,其中,土地资源的稀缺成为第一问题。 深圳的行政区陆域面积只有1991平方公里,是北京的1/9,上海、广州的1/3,而这片土地上却拥有着1300万人口,这使深圳成为中国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 2008年深圳市建设用地已经达到917平方公里。2009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至2020年深圳市建设用地规模不能突破市域面积的50%(976平方公里)。 也就是说,今后11年内,深圳建设用地面积仅可净增59平方公里,年均仅4平方公里,而在未来一段时期全市各类用地需求高达300平方公里。 2005年11月,深圳划定国内第一条城市生态保护线,城市生态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974平方公里土地被划入线内,约占深圳市总面积一半。2.“城中村”生活条件急需改善3.土地经济效益低,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从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来看,2012年每平方公里土地GDP产出为6亿元人民币,虽然在国内领先,但还不到新加坡的(14.2亿元/平方公里)的零头。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利用效益“二元化”显著。特区内四个区单位面积创造的GDP是特区外创造GDP量的5.5倍;特区外的工业用地效益仅为特区内的15%。 “三来一补”形成的大量厂房已经不能满足现行深圳的发展,目前通过城市更新,对旧工业区进行升级改造,重点扶持城市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发展,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产业,“腾笼换鸟”推动城市产业升级,提升土地经济效益。 三、深圳城市更新政策演化3.1涉及深圳城市更新法律体系(一) (1993)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3-11-09)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7)广东省拆迁管理规定 (1998-10-2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决定 (1999)深圳闲置土地处理规则 (2002)两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 (2002)两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 (2004-06-26)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2004-10-28)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 (2004-11-01)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 (2004-11-12日)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2005-04-07)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5-10-26)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及批复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业主签署改造意愿委托书1.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1.计划申报主体符合要求; 2.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并符合要求; 3.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符合城市更新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4.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5.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十五条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2.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3.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1.计划申报主体符合要求; 2.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并符合要求; 3.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符合城市更新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