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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角度)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角度)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籍贯:性别:住址:邮编: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共有人:性别:身份证号码:买受人:籍贯:性别:住址:邮编: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情况1.1买受人所购房屋为位于第栋【座】单元层号房。1.2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条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2.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套计算房屋价格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2.2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及支付比例如下:第一期:本合同签订生效且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第二期:年月日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该房屋包括已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第三期:待房屋产权过户办理完毕后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元(大写:元整)。2.3出卖人出具相关收款的证明字据买受人出具已签收出卖人购房全部相关文件原件的证明字据。第三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确定房屋的实际面积。由于双方约定按套计算房屋总价款故在出卖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因产权登记面积与现有面积发生差异产生的面积差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第四条产权登记过户4.1双方约定:由于目前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暂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过户条件具备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配合并协助买受人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事宜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至买受人名下。4.2双方约定: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关于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政策)或其他非双方个人原因致使该房屋最终无法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向出卖人返还全部购房相关文件其他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第五条房屋交付目前该房屋已由买受人实际承租使用因此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应当在年月日前将与房屋相关的文件原件等全部移交给买受人。第六条产权过户、税费等费用负担6.1在该房屋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出卖人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月内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交易税费由双方各自负担。6.2在该房屋产权过户时除了第6.1款约定税费外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款、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房屋价差等全部由出卖人承担其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差旅费、交通费等)由双方各自承担。第七条房屋使用费用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签订前有关房屋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全部由买受人缴纳之后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过户前出卖人具名、买受人缴纳因使用产生的费用或纠纷由买受人负责房屋过户后变更为买受人名称。房屋过户之前如果买受人遇到缴费等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事宜出卖人应当积极协助买受人解决相关事宜。第八条权利义务8.1出卖人保证本合同所涉房屋产权清晰出卖人拥有房屋完全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且不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瑕疵事项。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出卖人原因引发的与标的房屋产权、使用权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出卖人承担并处理。由此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的则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款项同时按全部款项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出卖人装饰装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8.2出卖人及共有人、合法继承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和买卖交易完成之后不再享有该房产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将该房屋转卖第三方或做抵押。若房屋共有人、继承人与其他第三方发生涉及此房屋的产权纠纷致使买受人无法获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按第8.1款承担违约责任。8.3出卖人承诺并保证其合法继承人知悉且同意出卖人将该房屋按本合同约定出售给买受人不得反悔并阻挠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对此出卖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出具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关于其合法继承人就本合同内容作出承诺的公证书(未以公证书作出承诺的继承人同样视为完全知悉且同意出卖人将该房屋按本合同约定出售给买受人)。8.4若出卖人因意外身故或行动不便无法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出卖人共有人、合法继承人有义务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事宜。8.5本合同履行期间买受人有权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出卖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受让人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8.6买受人取得本合同项下房屋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