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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生育社会保险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前款所称企业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第四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医保处)负责基金的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第五条区财政、卫生、物价、地税、计划生育、经贸等行政部门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第六条区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区生育保险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生育津贴标准:正常顺产津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个月晚育顺产津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个月;正常难产津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5个月晚育难产津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5个月。(二)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区医保处报告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围产保健因生育所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生育医疗费实行总额控制顺产按市区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1.6个月、难产按3个月封顶超过封顶线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低于封顶标准的按实报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年人均缴费工资的1%。(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经二级以上医院医学鉴定引产(孕28周以上)的按正常顺产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九条对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未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机关、事业单位和暂未参加生育保险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生育费用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的标准报销和支付。第十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住院分娩前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孩准生证》及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到区医保处登记备案。孕28周以上引产的须持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和医院诊断书及住院证到区医保处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因急产不能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可就近在一所公立医院住院待产但须在入院后3日内到区医保处补办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女职工住院分娩(引产)出院两周内到区医保处审核报销医疗费用。报销时携带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产妇身份证等材料。第十三条生育保险费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市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市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缴费基数;低于市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市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和工伤保险基金合并调剂使用。第十四条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市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第十五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区医保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十六条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1—6个月内可缓缴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待生育保险费补缴后由单位同区医保处结算。第十七条企业兼并、破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用向区医保处一次缴纳。第十八条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审计。第十九条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