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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问题研究综述 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问题研究综述 随着“新三板”和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的兴起,我国的资本市场不断扩大,新股发行越来越频繁。而在这其中,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股票发行方式,引发了热议和争议。本文将从定义、发展历程、运作方式、利弊分析等方面来探讨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问题。 一、定义 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即发行新股时,承销商在向公众发行部分认购权后,根据自己的认购意愿直接配售给最终投资者的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较为常见,同时也存在争议。 二、发展历程 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的发展历程比较悠久,早在1996年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已经提到。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承销商可以直接发售新股,但需要承担与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证券担保和财务顾问。2004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认购新股,自主配售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此后,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在我国的发行数量不断增加。 三、运作方式 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的运作方式是这样的:承销商在获取发行新股的授权之后,拥有一份认购权,可以选择自行认购或通过其他参与内部认购的机构、个人来配售给最终的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和价格都由承销商自主决定。相对于公众认购的方式,自主配售可以更加灵活,但也存在潜在的不透明和不公平问题。 四、利弊分析 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的益处在于,可以提高发行人的承销成功率、增强发行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提高流通性和流通速度等。同时还可以降低发行成本,减少股票过度发售导致的下跌压力。 然而,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首先,其缺乏透明度和公平性,易受股东利益影响,不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其次,承销商在自主决定配售时,存在可能选择较低价位货币基金等权益类产品作为投资人。最后,在分散数据规模的情况下,配股的数量分布较为不平衡,容易造成市场波动。 五、结论 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作为一种股票发行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其存在不透明、不公平等问题,仍然需要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的管控,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根据经验,不断修订调整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促进承销商自主配售新股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减少其带来的风险和不稳定的因素,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