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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盘锦财政监督工作科学发展中图分类号:B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发展形势给财政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思路顺应时代要求奏响时代强音是不断提升财政监督层次推动财政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按照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监督工作实际我局组成调研组先后深入到盘山县财政局、大洼县财政局、以及双台子区财政局重点围绕科学发展观在财政监督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中的作用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热点和难点等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财政监督的基本情况(1)人员情况。我市现有财政监督检查专职工作人员21人其中:市财政局8人大洼县3人盘山县4人兴隆台区2人双台子区4人。普遍受到过中高等学历教育中青年干部占总人数的76%年龄结构合理发展后劲强。(2)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市本级和县区分别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市本级和两县分别于2006年、2008年升格。我市现行的财政监督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是属于较为单纯的行政监督模式。这种模式是置于政府统一领导之下明显存在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在工作开展上总体说来力度不大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还处于“零打碎敲”状态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以财政内审、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为主同时完成省局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二、我市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财政监督的认识滞后财政监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方面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往往认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的监督行为是对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人和行为进行事后的惩戒而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非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应该由多种执法主体一起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另一方面一些人片面地将财政监督理解为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惩治忽视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造成财政监督的客体对象对监督行为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致使财政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理解。(二)财政监督工作立法滞后影响我市财政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行使财政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财政监督使用《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人大常委院会监督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对财政监督这一特有的行政执法行为目前尚未专门立法。财政监督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职责及相互关系没有在法律上作出严格规定这必然导致多个监督主体各自为政、互不沟通、相互妥协或相互抵触;二是缺乏财政监督执法程序的具体法规。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属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目前财政监督执法程序、操作规程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三是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法律规定不统一。如《会计法》、《审计法》和《条例》对相关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不尽一致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另外由于我国的财政监督权主要隶属于政府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既是财政资金的使用者也是财政收支的监督者又是监管制度的制定者这种财政监督模式明显缺乏可信度和规范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也给财政监督执法带来诸多困难制约了财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三)监督执法手段陈旧处罚手段单一与法律赋予的职权不相称财政监督没有建立一套对财政分配和经济运行全程进行有效监督的科学的检查处理手段和方法财政监督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体现在社会上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具体表现在: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对外部的监督较多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较少;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在违纪案件的处理上失之于宽以罚代处很少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党纪和法律责任。(四)财政绩效监督的程序和考核指标不够完善既然财政监督要投入一定得人力和财力就有一个效率的问题即投入产出比。“有效”是指监督结果的社会影响能改进被检单位的管理就有效果屡查屡犯就无效果;能够规范扩展到被检单位以外就是更优的效果。因此对财政绩效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不能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提高被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可信度这是监督的最佳绩效。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