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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42号令”)第二十五条授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成本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际正常成本。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规范、规划、组织。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公布全省分行业(项目)社会平均成本。 第六条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成本监审机构实施。 成本监审机构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队或承担成本调查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在本级成本监审权限内实施成本监审;接受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请求实施成本监审;负责本级和下级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试;监督指导下级成本监审机构成本监审工作;本行政区分行业(项目)社会平均成本汇总测算;成本监审资料档案管理。 第八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并随《四川省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或依法采取价格紧急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实施成本监审。 第九条成本监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前置程序。列入《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经过成本监审的,价格制定方案应附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条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和定价成本的相关性、合理性、平稳性、完整性要求。 第十一条成本监审按《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实施成本监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临时授权或委托下级管理的价格,成本监审权限同步调整。 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请求授权或委托成本监审的须提出书面报告,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以书面授权或委托。接受委托(授权)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无权转委托(授权)。 成本监审可依据权限实行上下级或同级联合监审。 第十二条成本监审分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定调价成本监审指成本监审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前实施的成本监审。 定期成本监审指成本监审机构对列入《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按规定的监审间隔时限进行的成本监审。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具有同等效力。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定调价成本监审一般应实地监审;定期成本监审可集中监审,必要时可实地监审。 第十三条成本监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监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近三年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的成本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报告; (二)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审计报告; (三)监审期内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财务资料和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六)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成本监审程序成本监审采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组成成本监审组,制定成本监审方案,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2、初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当场或5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