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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劳资科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我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职业卫生科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补充告知。 三、现场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科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卫生科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五、职业卫生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科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牌及粉尘、噪声数据现场记录牌。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三)在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与该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警示标识。 十一、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二、中文警示说明应明确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四、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五、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