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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八)——“以房抵债”问题(上)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涌向房地产行业。但是,由于市场不稳定和政策的变化,很多房地产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以房抵债”的问题。 在我国,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重整是指通过法院介入,以化解矛盾、协调债权债务关系、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保障债权人利益为目的,使企业获得重新恢复经营和发展的机会的一种处置方式。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往往会提出“以房抵债”的要求,即企业用房产抵债,从而迫使企业还债。但是,这样做是否合法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并不是一定被接受的。在债权人提出“以房抵债”之前,重整管理人会对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在审核过程中,判断是否允许债权人以房产抵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房产是否是企业的财产,以及房产是否已经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过抵押、担保等操作。如果房产是企业的财产,并且没有进行抵押、担保等操作,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要求企业以房产抵债。 其次,房产的价值要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所出售的物品应当公开、公平地进行拍卖或者协议转让。拍卖或转让所得的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如果房产价值低于债务金额,债权人就不能以房产抵债。 最后,房产是否属于企业的资产清单之内。如果企业的房产未被记入资产清单中,就不能被债权人以房产抵债。因此,企业在进行资产登记时应对房产进行认真核实和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同时要求法院对企业的房产进行冻结。在重整过程中,如果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企业的房产可能就会被强制拍卖或转让。 总之,重整过程中的“以房抵债”问题不是非黑即白的。债权人的要求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重整管理人的审核。企业在进行重整申请时,应该认真核对资产清单,以避免抵押、担保等操作带来的风险。同时,企业也应该积极协商和沟通,与债权人和重整管理人共同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