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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数据存储和处理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也从许多方面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生活数据化的同时既方便了人们衣食住行,也给人们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造成了威胁。为了应对这种威胁,欧盟提出来了被遗忘权,这种全新的数据保护机制,能够将人们遗留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遗忘,使人们的生活回归往日的宁静。 欧盟率先提出备受争议的被遗忘权,其他国家表现出的态度并不一致,美国认为被遗忘权阻碍了言论自由,不符合美国精神。自欧盟法院“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判决生效之后,被遗忘权也引起了我国学者高度的重视。通过对外国新兴的被遗忘权权利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希望能够为我国将来在个人信息立法提供有益探索。本文对大数据时代数据隐私保护的机制展开研究,并将重点放在被遗忘权的反思与借鉴之上。 第一部分是对被遗忘权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大数据时代的特征,论述了被遗忘权产生的背景及其在欧盟的发展。其次,论述了我国被遗忘权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的缺失。再次,明确了被遗忘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被遗忘权的客体以及被遗忘权的内容。 第二部分论述了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争议主要集中在被遗忘权属于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认为被遗忘权属于隐私权的观点认为,被遗忘权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但是区别于传统的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延伸,通过隐私权能够得以保护。然而,在我国通过隐私权保护被遗忘权存在困境,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的信息,那些已经公开的、不是私密的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不能通过隐私权加以保护。另外,隐私权不能对第三人未公开发布的他人的隐私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的困境。个人信息权说认为被遗忘权属于个人信息权,从而更加有效的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以适应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被遗忘权当归属于人格权体系才能完善人格权保护体系。 第三部分对被遗忘权进行比较法研究,世界范围内对被遗忘权主要形成了一下三种意见:其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积极的支持被遗忘权;其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消极的反对被遗忘权;其三是很多保持观望的国家或地区对被遗忘权态度暧昧,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对于被遗忘权,欧盟采取立法规制,在被遗忘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和客体、义务主体存在的义务、权利的行使与限制条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为细致的规定。尽管美国反对被遗忘权,认为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冲突。但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部分承认被遗忘权,通过了“橡皮擦法案”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打破了美国被遗忘权的排斥,妥协的选择了有限的承认被遗忘的权利,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橡皮擦法案”给予未成年人擦除自己网络上留下的痕迹的机会,要求包括Facebook、Twitter在内的社交网站巨头保障未成年人的这项权利,以避免缺乏网络常识,没有防范意识的未成年人因为年在网络上留下的痕迹给他们的成长带来烦恼。欧美国家法律制度不同,对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的利益衡量也不一样,尽管被遗忘权在欧洲如火如荼的发展,在美国却进展甚微。 第四部分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也步入计算机大国之列,在被遗忘权制度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欧盟,通过被遗忘权来促使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何将被遗忘权制度引进我国,使其在我国有生存的空间,学者们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学者们提出的本土化路径主要有:其一是朱巍副教授所提倡的民法进路通过《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删除规则”对被遗忘权进行救济;其二是杨立新教授、韩煦提出的在司法实务上通过《侵权责任法》第2条隐私权制度和第6条一般侵权行为进行救济。但是杨立新教授认为在理论上,应当将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以为将来的人格权立法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做好理论准备;在司法实务上,目前宜将被遗忘权作为隐私权的内容,依据现有法律,以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护。杨立新,韩煦著:《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2期。 本文认为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应该认识到被遗忘权保护的重要性,被遗忘权应该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之上建立,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完整的、体系化的保护。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没有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退而求其次,引用别的类似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有专门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应该具备严谨性和科学性,不能找相识的,造成法律适用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另外,合同约定和网民协议以及《网络安全法》有关删除的规定也不能替代被遗忘权。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中。这些立法的特点是位阶较低,且规定不集中,较为分散。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没有关于被遗忘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互联网在我国起步较晚自从1994年我国首次接入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发展迅猛,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上碎片化的个人信息也充满了网络世界,就像“人肉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