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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料编制与管理筑龙教育本讲内容: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2、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不强制、不细化) 1、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2、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工程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3、组卷: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4、归档:将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5、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 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5、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6、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 8、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10、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12、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13、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经过评审。 五、分类与编号注:1●为归档保存资料;○为过程控制保存资料,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 2国家大型重点重大工程,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增加归档保存的内容。五、分类与编号╳╳─╳╳─╳╳─╳╳╳ 1234 注:1为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2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3为资料的类别编号(2位),按附录A规定的类别编号填写。 4为顺序号,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001开始逐张编号。五、分类与编号五、分类与编号五、分类与编号六、基建文件七、监理资料八、施工资料九、竣工图编制十、编制组卷十一、移交与归档十一、移交与归档十二、条文说明十二、条文说明十二、条文说明十二、条文说明十二、条文说明十二、条文说明十二、条文说明十二、条文说明筑龙教育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 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