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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姓名韦文厦专业法律史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录取类别非定向入学时间2014年指导教师孙丽娟学院名称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一、基本情况姓名韦文厦所在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史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年级2014级指导教师孙丽娟论文题目明代限诉法规初探二、选题意义与研究综述1)说明选题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一、理论意义明代法制对于中国传统法制有着特殊的意义。在元代的少数民族统治之下传统法制经历了一次“断层”。明代法制恢复并重塑了中华法系的传统。它不仅吸收了以往各代(尤其是唐宋两代)法制的精华更进一步确立了新的法律体系提高了立法技术严密了法律规范改革了司法制度。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卑微对民间的疾苦感同身受。因此他特别重视立法活动强调“重典治吏”。同时为了防止立法的成果遭到破坏他命令不准删改成法一字使得明代的法典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另外明代工商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民间兴起健讼之风。这两股力量共同导致了明代司法官员的词讼之累。成法不准修改一字现实情况又是日新月异的。所以也就只能对法律的适用采取变通的方式。立法上以例补律成为常态司法上则常常回避法典的适用。这些都是以往各个朝代都未曾经历的情况。对于中华法系而言明代法制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后的清代对其采取了全面的继受。因此研究明代法制是理解整个中华法系的关键所在。相较于审判制度明代的诉讼制度在成文法典层面的创新之处并不是很多。但是面对新的司法实践问题明代的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还是形成了独特的品格。一方面国家立法强调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另一方面健讼的风气使得司法官员(尤其是州县司法官员)不得不努力地止讼息讼。明代的统治者也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情况。所以才制定了“教唆词讼”条规定里老调处做为部分案件的审前必经程序并严禁越诉和诬告等等。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诉讼的提起。限诉规定与基层调解的结合更体现了明代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根本属性。明代的诉讼制度中还包含着保障起诉的法规。例如有关强制告发的规定。“欺隐田粮”条规定:遇有欺隐田粮脱漏版籍;将田土挪换地段以改变等则等事“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另外明代有比较具体的司法责任制度其中应受理而不受理的司法责任可以理解为一种保障起诉制度。例如《明会典》卷一六三“赋役不均”规定:不受理百姓赴上司自下而上陈告赋役不均杖八十。不过从总体上看明代的诉讼制度是以限制起诉为基调的保障起诉的规定远远少于限制起诉的规定。因此研究明代的限诉法规对于理解明代的诉讼制度进而理解明代的整个法制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学界对明代诉讼制度的研究热情并不高。专门化的研究可谓极少。对限诉法规的专门化研究更尚属空白。因此对明代的限诉法规进行专门化的研究不仅能填补学术研究的空白还能大大加深我们对明代法律的认识。精细化的研究更能极大地提升法律史研究的总体水平使得研究更能接近科学化和定量化的理想状态。简而言之研究明代的限诉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二、现实意义古代诉讼制度能反映出传统的诉讼观念历史的延续性又使得传统的诉讼观念必然地影响着现代的诉讼观念。明代健讼之风兴起讼累成为当时司法官员(尤其是州县司法官员)的普遍困扰。因此他们发展出了一系列的限诉措施试图利用基层调处机制化解词讼之争。特殊的历史背景使得明代的司法观念将传统价值中的“无讼是求”表现得特别突出。完备的基层调解机制也特别能体现古代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明代的限诉法规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民间的司法观念和诉讼心理。对于健全和完善当代的诉讼制度以及基层调解制度合理地约束诉权的行使防止滥讼更加高效地利用珍稀的司法资源以及加强人民的法治意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一、国内研究现状明代私家注律发达对于明律的研究自然应当追溯至明代的律学著作。较为重要的有:彭应弼著《刑书据会》、雷梦麟著《读律琐言》、姚思仁著《大明律附例注释》、贡举著《明律法全书》、王樵著《读律私笺》以及王肯堂著《大明律笺释》等等。这些著作对于研究明代法律当然具有极高的价值本文也将十分重视对于它们的参考和借鉴。但是明代的私家注律多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又缺乏现代法学语境下的法学理论。所以对于深入理解明代的诉讼制度而言可资借鉴之处并不多。因此参考借鉴的着重点还是现代的研究成果。对于明代的诉讼制度学界的研究热情似乎并不高研究成果也难以称得上丰硕。可能的原因在于明律有关诉讼制度的规定多继承自唐律单就成文法典而言创新之处并不多。目前学界尚无针对明代诉讼制度的专著。不过很多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