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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表学生姓名霍胜洲学号100420068所在学院文法院专业、班级法学1103班指导教师潘杰敏指导教师单位文学法院毕业论文题目论无效合同实习单位开题报告内容选题依据(选题经过国内、国外研究现状初步设想及突破点等)选题经过在选题过程中我根据现实情况与现有的资料选择了本论题想要以此为论点引出本人的一些观点与看法。首先笔者为法学专业学生对于所选论题也算经常接触相对于其他理论与观点冲突非常大的其他论题来讲此论题争议较小比较容易进行阐述与引申可以参考的资料也非常之多便于写作。其次作为笔者的毕业作品笔者自然是想要把它写得好一些对于民商事领域笔者还不算很擅长选择本论题也算一个挑战。这个论题所放映的问题也在现实生活中频频遇到以此为论题也是符合了贴近生活的原则希望能够通过本论文让更多人对无效合同所带来的问题引起关注。最后由于对于无效合同的无效标准认定在我国民商事活动领域中还是存有不是很严谨的判定标准对于一些民事方面的行为缺少明确的指引性与预测性本文以阐述与改善建议为笔者的初衷。在写作过程中需要有大量的文献和不同的理论穿插其中也不会缺乏笔者自身的看法和观点有很多地方可能会存在理念与现实上的冲突也希望指导老师和同学们提出更好的意见来改善此状况笔者在此亦是不胜感激。国内研究现状国内综述目前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无效合同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李祖坤(2011)《合同无效的司法处理》认为现有法治环境仍然脆弱司法在国家和社会中仍未确立起应有的权威地位法院和法官在社会生活及政治体制中仍未获得应有的尊重在各种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面前法官们的法治信心和职业理念显得过于稚嫩!对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法院和法官不敢也不愿意去深入地阐述和确立一个稍微统一的合同效力确认标准。这一情况的存在无疑会破坏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最终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权威。谢耿亮(2008)《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认为在应用研究方面以三种静态法律范畴体系为参照体系并在案例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制度中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和收缴财产规范这三类规范的法律属性认为它们虽然均属于私法上的强行法但是却在实践中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其中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涉及需要法律保护的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利益因此法院有义务(必须)依据职权在纠纷审理中主动适用;无效返还一赔偿规范涉及的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法院没有义务(无须)依据职权主动适用除非当事人提出请求;对于收缴财产规范虽然制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有严格规定但是法官在实践中却经常不适用该规范放任合同当事人保有通过无效合同行为取得的利益。张同仁(2006)《无效合同的认定和补救》认为人们往往把合同的大量无效归咎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失误。实际上在以往的合同实践中大量被宣告无效的合同有些本来是应该和能够维持有效的。郭常勇(2011)《无效合同效力转化研究》在我国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是自始、确定、当然、绝对的无效。此规定在法学理论界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同。对于这样的规定应该说是有其历史合理性的因为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是相当混乱和宽泛的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分别规定在几个颁布法种合同动辄被宣布无效严重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交易效率更加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二)、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或无效合同的责任补救机制和责任承担形式宋茂荣刘永贤王小林(2001)《无效合同的识别与处理》指出(1)依照《民法通则》和新旧《合同法》都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会发生非民事性法律后果。从《民法通则》到三部旧合同法再到《统一合同法》都有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谢耿亮(2008)《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认为我国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制度以恢复原状为目的而不以惩罚为目的即通过适用确认无效合同规范返还财产规范和赔偿损失规范试图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为此不但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合同被具有溯及力地废除一方当事人应将其取得的返还利益转移给受损人而且有过错的当事人还应当赔偿受损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但是为了惩罚实施欺诈的当事人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判决欺诈方以期待利益为标准赔偿受损人的全部损失。综上所述在合同无效的性质界定方面笔者认为应将无效合同的界定分划的更为具体和认定机构的职权规定更为明确范围更为清晰裁量权也适度缩小既区别于传统的绝对否定型又可以适度对合同效力进行补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