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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累犯成立要件研究 普通累犯是指在两年内,犯了两次或以上的同种罪或不同种罪的犯罪行为的人。普通累犯不仅对个人社会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还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在对普通累犯进行法律制裁时,需要充分考虑其成立要件。 一、重犯数 第一要素为“重犯数”,该数字评定原则是以一件犯罪行为单位,即当一件犯罪行为数次犯罪重犯数应为一次。在实际运用中,要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重犯数,例如案件性质、实施的犯罪行为等,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灵活应用。 二、时效性 普通累犯的成立要件之二是“时效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年的时间限制是实际上需要以严格执行为原则的。在两年时间限制内,犯罪事实虽然被发现,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取保候审或被判刑监禁的时间超过两年,则不能认定成为普通累犯。 三、犯罪对象 普通累犯的成立要件之三是“犯罪对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普通累犯须是犯同种或不同种罪的行为,因此需要较为关注具体犯罪的对象范围。 四、成员类型 普通累犯的成立要件之四是“成员类型”,普通累犯应是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员,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按照其他成员类型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普通累犯成立要件有重犯数、时效性、犯罪对象和成员类型等四个方面,需要充分注意其实际应用。对于普通累犯的制裁力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定位,以达到切实有效的防范效果。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普通累犯成立要件,对此进行持续的完善和深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