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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特别没收问题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中的特别没收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在正常情况下,刑法中的特别没收是指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或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行所进行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特别没收的实施跨越了刑事、民事领域,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争议。本文将从我国特别没收制度的意义、适用原则及实践案例等角度,深入探讨刑法中特别没收问题。 一、特别没收的意义 特别没收是指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法律机关对特定属性的财产进行保全或者没收处理的一种手段。在国内法律范围内,特别没收是指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行等分子的违法所得或者本人实施罪行的财产到达一个相对稳定的价值后,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没收。实施特别没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及社会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打击,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特别没收不仅是对罪犯违法违纪所得的追缴,也是对于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此外,特别没收和普通的没收相比具有很强的震慑力,能够有效地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从而提升公共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特别没收的适用原则 1.量刑原则和犯罪事实原则 特别没收的执行主要依据犯罪事实原则和量刑原则,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罪行的性质及情节予以确认,不能随意捏造罪名或适用不当罪名,否则就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2.最后裁决原则 特别没收的实施需要在完整、充分的程序后得到最后裁决,不能私自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特别没收,否则将违反法律程序,严重影响行政公正。 3.时间原则 特别没收的实施必须遵循时间原则,即在规定的诉讼期限内进行特别没收,避免超时未裁或滥用时限,损害公民利益,破坏法制。 三、实践案例分析 特别没收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在特别没收财产的品质、价值、数量等不能明确确认的情况下依然予以没收。此外,还有一些地方为了达到“打黑除恶”的目的,采用冤假错案的手法,将无关的事实灌入该案,实施特别没收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例便是张声才案。该案源于1993年9月,张声才以政府工程项目诈骗罪、非法占有国有股份罪为由被逮捕。在审查后,张声才供认对于“1号工程”在工期和质量上虚假造假并牟取利益。然而,在特别没收这件事上,法院并未实施严格依据犯罪事实的原则,没有精确确认张声才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的数量和价值,而是直接就没收了其所有财产。此举侵犯了张声才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综上所述,特别没收是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需要严格审慎,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适用法律原则,以规范行使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