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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行政层级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日行政层级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 行政监督制度是国家权力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行政法治化的重要体现。中日两国作为世界上相邻的两个大国,管理体制和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也有很多不同之处。本文将探讨中日两国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中日行政层级监督制度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主要由领导干部监察、纪律检查制度、审计制度和法律监督等多方面组成。在领导干部监察中,中共中央纪委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此外,中央编办、中央宣传部等部门也有一定的监督职责。纪律检查制度由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组成。审计制度主要由国家审计署负责。法律监督则由检察院实行。以上监督机构形成了中国行政层级监督制度的基础。 而日本的监督制度实行的则是民主的监督制度。日本的监督机构主要分为三类,包括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由内阁、各部府和省级政府组成。内阁主要负责对除各省外的中央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部府负责对自己所管辖的部门进行监督,而省级政府负责对81个府县市政府进行监督。立法监督则由国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行使。司法监督则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共同行使。以此形成了日本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 二、中日行政层级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 1.监督机构的设置 在中日两国监督机构的设置上,主要区别在于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不同。中国的监督机构设置相对集中,机构职责和权限明确。主要在中央纪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纪委实行管辖。而日本的监督机构设置相对复杂,主要职责和权限分散,主要由内阁、各部府和地方政府组成,内阁对中央政府部门的监督权力最大,地方政府对现地级政府的监督权力最大。 2.监督机构的人员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机构主要由专业人员和公务员组成,专业人员通常被认为更为熟悉内部制度,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日本行政监督机构主要由选举产生的政治家和专业人员组成,通过选举机制产生的监督机构人员,更能代表民意,更能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监督手段 中国的监督手段主要以“四种形态”为主,包括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纪律处分。而日本在行政监督中主要采用政府和国会的责问、议员提问、调查报告、产业和工会等利益团体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在审计制度中则采用简单和科学的审查程序,按照规定程序审计各级政府。 三、对中国行政层级监督制度的借鉴 中国应引进并完善民主的监督制度,增加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人员,加强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更好地发挥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推动政治体制的全面转型。将纪律监察和行政监督机构的功能进行合并,成立反腐机构,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为的纪律审查。 四、结论 虽然中日两国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在机构设置、人员来源和监督手段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但本质上都是为了监督和约束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保证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中日两国都应不断完善和加强行政监督,加大对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更好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