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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摔跤协会简介 “中国摔跤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摔协)英文译名CHINESEWRESTL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CWA。中国摔跤运动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或法律、法规认可的摔跤运动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组织。本协会是推动本项运动发展,促进摔跤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体育非盈生社会团体。中国摔跤运动协会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摔跤运动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摔跤组织的唯一的合法组织。中国摔跤协会简介宗旨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摔跤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摔跤运动的开展,促进摔跤运动水平的提高,发展摔跤事业,为国争光,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中国摔跤协会简介组织结构中国摔跤协会简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摔跤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摔协)英文译名CHINESEWRESTL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CWA。第二条中国摔跤运动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或法律、法规认可的摔跤运动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组织。本协会是推动本项运动发展,促进摔跤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体育非盈生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摔跤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摔跤运动的开展,促进摔跤运动水平的提高,发展摔跤事业,为国争光,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中国摔跤运动协会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摔跤运动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摔跤组织的唯一的合法组织。第五条本团体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摔跤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摔跤运动水平。(二)研究、批定摔跤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摔跤竞赛体制、竞赛规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议,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摔跤比赛和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任务。(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摔跤训练系统,提出完善摔跤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摔跤技术水平提高。(五)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六)提出摔跤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的等级制度和运动员的资格审查意见。(七)组织摔跤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摔跤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监督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八)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摔跤运动刊物。(九)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委托的有关摔跤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协、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摔跤俱乐部、经省委、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摔跤协会并承认本章程,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会议通过,即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