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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规范2010-12-0320:06:15|分类:地下防水|标签: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规范|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注:特殊建筑的地下防水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专门技术规程施工及验收。第1.0.2条在地下防水工程施工中凡需交叉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对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事项尚应按现行的其它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第1.0.3条地下防水工程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1.0.4条各种原材料、制品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规定。使用前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作好记录。各种拌合物的配合成分和调制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本规范附录和有关技术标准通过试验确定。第1.0.5条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第二章地下防水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各种防水层及渗排水和盲沟排水均应在地基或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第2.1.2条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应继续做好排水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标高以下不小于300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二、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三、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带泥浆进行防水工程施工;四、排水时应避免基土流失。第2.1.3条采用水泵从基坑内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时集水井宜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边线以外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距离且不得破坏基坑及基坑附近的土层构造。如防水工程的底面面积较大为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须将集水井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以内时应采用可与防水层紧密连接的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作结束时用混凝土将井填实再用螺栓或焊接等方法将井口封严。第2.1.4条地下防水层需有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做好防水处理。地下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避免再在其上凿眼打洞。第2.1.5条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分项工程检查并做好记录。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当下一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地下防水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妥善保护防止损坏。第二节防水混凝土结构第2.2.1条防水混凝土结构是指本身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体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适用于地下室、水池、地下水泵房、设备基础等防水建筑。第2.2.2条防水混凝土结构应采用普通防水混凝土或掺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防水混凝土在侵蚀性介质中使用时其耐蚀系数不应小于0.8。注:混凝土的耐蚀系数是混凝土试块分别在侵蚀性介质中与在饮用水中养护六个月的抗折强度之比。第2.2.3条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如掺用外加剂亦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如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水泥。在受冻融作用时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二、砂、石:混凝土所用的砂、石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石子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毫米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大于1.5%。三、水: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四、外加剂: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减水剂、加气剂、防水剂及膨胀剂等。第2.2.4条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选定。选定配合比时应按设计要求的抗渗标号提高2千克力/平方厘米其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包括粉细料在内)不少于320公斤;二、含砂率以35~40%为宜;灰砂比应为1∶2~1∶2.5;三、水灰比不大于0.6;四、坍落度不大于5厘米;如掺用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不受此限;五、掺用引气型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其含气量应控制在3~5%。第2.2.5条防水混凝土结构施工时固定模板用的铁丝和螺栓不宜穿过防水混凝土结构。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以及绑扎铁丝均不得接触模板。如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防水混凝土结构时应采取止水措施一般采用下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