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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望族不乐与寒门联姻更不准与贱民通婚。如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宗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对此毫无办法就找别的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婚姻终被拆散。上述规定和事实说明禁止良贱通婚是统治阶级所竭力奉行的政策。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别良贱又计较贫富。如在无锡“婚姻之家必量其贫富而后合”。在安徽宁国府也是“婚嫁论财”。家庭经济不富裕的顾虑到女儿出嫁后的生活更要考察男方的经济情况所以“中下之家论财”。论财就使得经济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家为儿女提亲结为姻戚。婚姻论财突出地表现在讲究聘礼与嫁妆上尤其是聘金的多少常常成为婚姻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雍乾时期翰林院检讨夏醴谷说当时婚姻论财的严重情况是:“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苟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苟丰矣婿虽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主婚的男女双方家长过分地挑剔对方的礼物也是查看对方的经济力量。婚姻论门第与论贫富在这两方面又以前者为重要因为良贱是不易逾越的鸿沟人们必须严加注意。二、婚龄的规定和童养媳制度清朝政府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社会上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民众家庭中尤为流行。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十四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十二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十三岁乾隆帝算是晚婚的大婚时也才十七岁。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