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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一期总第一期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制度分析* 夏英宋彦峰 内容提要:我国民间融资作为农村金融抑制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具 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性产物。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作 为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合作金融及破解农村金融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从基层发展 实践看,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有效的改善了农户贷款难问题,实现了农村各种资源 有机整合与有效利用。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本研究认为需从政府支持、组织制度建设等方 面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合作社资金互助农村合作金融 一、引言 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能够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保护成员利益、增加农户成 员收入。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自我积累十分有限,业务规模较小,服务 能力薄弱。出于扩大再生产需求和组织可持续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外部资金的注入或在合 作组织制度框架下整合农户内部自有的闲散资金。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逐步形成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 农村信用社为主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然而,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农业银行距离 农村和农民越来越远;农业发展银行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严重不足; 而作为真正面对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开展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本身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如不良贷款多、资金实力不足等,其结果是农村地区真正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十 分有限,即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成本高且难以操作(郭晓鸣,2005)。 银监会框架下的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政府促进农村金融制 度创新的产物,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民间内生自发金融创新产生的一种新的 制度安排,也是在中国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的合作金融制度安 排(何广文,2007)。然而,这种组织模式在运作和监管等诸多方面类似于正规的商业银行 机构,与基于合作社理念的合作金融组织尚有差距。 在农村资金需求的巨大市场的驱使下,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及正式合作金融制度发育 不完全的情况下,农户及农村微型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资金互助是必然的。在合作社成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09-201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2010年基 本业务费课题“贫困地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夏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宋彦峰,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博 士。 14 夏英等: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制度分析 员自愿,政府扶持指导下,我国许多地区开始有了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工作,有效的 缓解了成员季节性的生产资金困难、小规模扩大生产及灾后恢复生产等的资金需求,增加 了农户生产组织化程度,为解决农户及农村微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也可为 以后正规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基础和诸多经验。 二、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的制度性因素分析 (一)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组织发育的需求动因 1.现有制度框架下合作金融组织准入成本过高 银监会框架下的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过高的准入成本使得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 发展新型合作金融组织陷入“高成本”陷阱。 一是准入门槛过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三款规定:“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 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对于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这一准入门槛尚可,但是在西部地区特别是 广大的贫困地区则显得过高,而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又是这些地区最需要的,过高的门槛 使得这些地区被排斥在现有制度框架之外。 二是营业场所门槛过高。“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尽管对于什么样的营业场所界定模糊,但若严格 执行这一规定,将会产生较大的内部组织成本,这也是和小农户资金互助理念相冲突的。 三是管理人员门槛过高。“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 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 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尽管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取得巨大进 步,但是现实中合作社广大农民成员的文化素质远未达到这一要求。 2.节约市场交易费用 合作金融组织源于农村弱小中小企业或农户总处于不利地位而在实践中的交易联合。 就资金供给方的农村商业金融组织而言,农村微小企业、农户在与他们的金融商品交易中, 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较高的交易费用,且自身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其所获利润常常低于平 均利润。就资金需求方的农户及农村微小企业而言,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