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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见可能性对共同故意成立范围的影响——以受贿罪中的共犯为研究视角 论预见可能性对共同故意成立范围的影响——以受贿罪中的共犯为研究视角 摘要:共同故意是刑事共同犯罪中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本文以受贿罪中的共犯为研究视角,探讨了预见可能性对共同故意成立范围的影响。通过分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共同故意的概念与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案例,得出了预见可能性在共犯共同故意成立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同时对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预见可能性;共同故意;受贿罪;共犯;构成要件 一、引言 共同故意是刑法共同犯罪中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判罚起着关键作用。在受贿罪中,多个人的共谋与共同故意犯罪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本文将以受贿罪中的共犯为研究视角,探讨预见可能性对共同故意成立范围的影响。 二、受贿罪及其构成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以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一种贪污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客体要件。 行为要件:包括收受贿赂行为和索取贿赂行为。收受贿赂行为是指受贿人实际接受了贿赂人的财物或者享受了其它利益;索取贿赂行为是指受贿人因职务需要或利用职权要求他人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客体要件:即要求受贿行为必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合作社、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或者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合作社、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合作社、基金会、民营非企业单位享有批准权、监督权等与职务相关的权力的人员。 三、共同故意的概念与认定标准 共同故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形成的犯罪意图。共同故意是构成刑法共同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共同故意成立的要件有两个:一是多个人共同犯罪;二是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在一定时间内,互相间接或者直接共同犯罪行为的情形。共同犯罪可以表现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分工合作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故意是指多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共同形成的犯罪意图。不同于共同故意的是单独故意,即某个人单独形成的犯罪意图。 共同故意的认定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参与人员的互动关系,即彼此之间的交流、行动协调程度;二是犯罪行为的组织安排,即分工合作关系的存在与否;三是双方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相互协商、研究和策划的存在与否;四是双方之间的共同意图是否体现在实施过程中;五是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及实施结果。 四、预见可能性在共同故意中的作用 在共同故意中,预见可能性是指共同犯罪人对犯罪后果有了预见,并予以默认的认识。具体来说,当共同犯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结果,并对这种结果采取默认的态度时,就可以认定其具有共同故意。 预见可能性在共同故意成立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判定共谋意图存在:在实际案例中,预见可能性可以帮助法官判断所涉及的共同犯罪人是否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进行了沟通、策划和安排。仅凭口供和证据往往难以证明共谋存在,而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可以提供一个有力的推论依据。 2.区分共犯和从犯:在共同故意的成立中,预见可能性也能够帮助法官区分共犯和从犯的身份。共谋犯常常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对可能出现的后果做出预测,并针对这一后果做出共同的决策。而从犯则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进行参与,对犯罪后果的预见性较低,仅是随行动的情况而变动。 3.确定共同故意的强度:预见可能性还可以帮助法官确定共同故意的强度。在共同故意中,犯罪人对于犯罪后果的预见程度不同,有些人对于犯罪后果的预见是较为模糊的,如只是大概预料到可能发生的结果,而有些人则是对犯罪后果有明确的预测。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可以帮助法官在确定共同故意的程度时进行适当的权衡和判断。 五、案例分析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具体的案例分析。下面以某受贿案为例进行分析。 案件事实:甲、乙、丙、丁四人是某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嫌收受贿赂。甲是该机关的主管领导,乙、丙、丁是其下属。在某次工作中,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接受了一笔贿赂,以袒护某个企业的利益。 在该案中,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的成立。首先,他们之间的交流和行动协调程度很高,在接受贿赂的过程中存在明确的分工合作关系。其次,甲、乙、丙、丁四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策划和安排。他们预先商议好并共同决定接受贿赂,以袒护某个企业的利益。再次,甲、乙、丙、丁四人对于接受贿赂的后果有明确的预见,且对这种结果予以默认的态度。 六、对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建议 针对预见可能性对共同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