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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指导争议的司法救济 一、引言 行政指导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它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不同,属于一种道义约束。与此相应的,行政指导产生的争议也不同于其他行政争议。本文将从行政指导争议的特殊性以及其中存在的司法救济展开讨论。 二、行政指导争议的特殊性 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具体来讲,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性质不同 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质,是一种道义约束性的行为,仅仅是为了引导被指导单位等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等规定而采取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则是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理,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 2.主体不同 行政指导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它主要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向社会各个领域的经济活动主体发出的建议性通知。因此,它所涉及的主体与其他行政行为不同。具体来说,被指导的主体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进行司法救济,只能通过行政申诉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3.思想性质 行政指导是通过一种思想斗争的方式向当事人传递具有约束力的意见或者建议。行政指导的效果并不在于惩罚违反法规的行为(这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效果),而是在于引导行为受到想法的影响和约束。因此,行政指导主要是在引导和教育方面起作用的,涉及思想性的因素较多。 三、行政指导争议的司法救济 由于行政指导具有特殊性,所以它所引发的行政争议也具有其特殊性。行政指导所引发的争议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认为行政指导不当,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另一种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指导,认为行政指导没有约束力或者不具有拘束力。不管是哪种争议,当事人都有权利进行司法救济。 1.行政指导不当 当事人认为行政指导不当,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获得司法救济。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法律和行政制度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行政指导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如果审查认为行政指导不当,可以依法作出改正的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及时,当事人可以到行政法院进行诉讼,以获得更进一步的司法救济。如果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指导不当,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改正决定,并赔偿当事人受到的损失。 2.行政指导不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不服行政指导,认为行政指导没有约束力或者不具有拘束力,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等方式获得司法救济。 行政申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的行为。当事人不服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决定,可以通过行政申诉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如果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指导合法合理,可以维持原决定,不改变行政指导决定。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申诉决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司法救济。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法院确认行政指导不具有约束力或者没有法律效力等情况,获得正确的判决。如果行政法院确认行政指导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就不需要执行原先的行政指导,并且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指导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就需要执行行政指导的要求,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等后果。 四、结论 行政指导争议具有其特殊性,需要采取特殊的司法救济措施。对于行政指导不当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对于行政指导不具有拘束力的情况,则需要关注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的方式,并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对于行政指导争议的解决,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