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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教材法的基本知识二、法的体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处罚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以外的法律。那些事项需要制定法律,《立法法》有详细规定,我在这里就不详细讲了。立法的程序也不详细讲了。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哪些事项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及立法程序略。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述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但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哪些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及立法程序略。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哪些事项需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程序略。 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有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书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公布。三、法的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法律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四、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3号令)、《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等。 五、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这类法种类较多,1、安全监察规程类,如《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等。2、技术检验规则类,《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等。3、资格认可规则类,《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4、监督管理办法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 六、法的效力:如上。特种设备行政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范围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以上安装、使用环节以外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环节属于管理范围。对同时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内外的起重机械属于管理范围。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及办理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2)、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