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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幸福枫景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幸福枫景幼儿园。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幼教方针,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导,以大力发展幼儿素质教育,挖掘幼儿潜能,培养良好个性、顽强毅力、完整人格、创造精神,广泛兴趣、良好生活行为习惯等为教育目标,在社区服务广大业主,为家长排忧解难,为每位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需要为宗旨。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龙路幸福枫景花园内。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谢志宏、叶思思和深圳市华安行实业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本单位开办资金:3,017,079.17元;分别由谢志宏出资金额:2,111,955.42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70%;叶思思出资金额:603,415.83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20%;深圳市华安行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金额:301,707.92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的10%。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办学规模:幼儿园占地面积4300㎡,建筑面积3200㎡,户外活动场地面积4300㎡;核定幼儿人数12个班,360名。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办学形式:招收3-6岁学前儿童入园,全日制教学。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 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两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 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 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