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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版式设计法律保护 (一)版权设计权的概念。版式设计是包括对图书和期刊等刊物的版面内容的创作,包括对版心、行距、排式、标题以及符号等版面安排的综合布局。版式设计权是我国《着作权法》给予出版者的重要的权利之一,且属于着作权中的邻接权。依据《着作权法》第36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制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由于《着作权法》并没有详细对版权设计内容和爱护范围的详细规定,所以在其他法律概念中,还存在简单与版式设计权相混淆的其他概念。(二)版式设计与装帧设计。版式设计的概念在此不再赘述,而装帧设计是指对图书期刊的外表的装潢创作,包括刊物的封面、书脊、和扉页等印刷作品直观外表的设计。二者在客观上所包含的内容就不尽一样。再从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的法律性质方面分析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因此,二者在着作权法中爱护的表达也是完全不同的。版式设计对于出版者而言,无论在该图书期刊是否构成作品,被着作权爱护和认可,都会单独被着作权法爱护,明确给予给出版者版式设计权。而装帧设计不是着作产权法中一项被独立爱护的权利,只有其依附的图书期刊的印刷物在构成作品时,才能够被当作作品的一局部被着作权法认定,否则只能作为外封装来对待,不能直接被着作权法加以认定。综上所述,从着作权法的角度分析,版式设计权是明确被着作权爱护的权利,而装帧设计不是被着作权独立爱护的权利内容。(三)版式设计权与外观设计权。二者法律性质及爱护的范围不同,版式设计权属于着作权中的邻接权,而外观设计权属于专利权法中的专利权。爱护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是指,出版者有权给予或制止除权利人外的他人应用其版式设计作品的权利。而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权的爱护的内容包括,一是设计者在图片图书等学问产权类上的外观设计作品。二是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其专利时在其专利产品上使用的独特外观设计作品,该外观设计会被当作专利的一局部进展爱护。此外,这两种权利在某些状况会存在重合现象。当消失这种的状况时,依据二者权利所属法律各自爱护对象的范围和特点,专利权保障的范围和强度明显高于版式设计权所设计的范围,所以当两项权利内容和性质发生竟合时,一般会通过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权来加以爱护权利人的利益。二、我国版式设计权制度的缺陷(一)侵害版式设计权的维权具有依附性。版式设计权是在作品传播中被产生的权利,也是从着作权中派生出的邻接权。因此,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是伴随着作权享有人的着作权利而产生的,假如没有着作权人创作作品,也不会存在作品传播的过程,固然版式设计权也不会消失。因此,得到着作权人的允许是版式设计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会被其传播作品的着作权所约束。通过司法实践也可知,因单纯侵害版式设计权而起诉的案件很少存在,都应当当依附于着作权的侵害而一起起诉,因此,独立且全面的爱护版式设计权在目前理论和实践中都很困难。(二)版式设计权的内容缺乏明晰的界定。首先,《着作权法》对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相关规定特别笼统模糊,并没有对版式设计权爱护的详细内容和范围作出规定。同时,仅仅明确了制止“使用”出版社、期刊的版式设计,但没有界定“使用”的内涵和外延,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复制的行为。但随着互联网的高速进展以及网民数量的激增,致使出版社的版式设计的作品高速传播,被合法以及非法“使用”的机率增加,在开放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互联网领域中,如何界定版式设计内容以及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使用”版权设计的认定成为最主要的问题。(三)版式设计权的侵权责任追究困难。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第47条第9款规定,侵害版式设计权的侵权人应当担当停顿侵害、消退影响、赔礼赔礼、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首先,针对停顿侵害,一般来说,版式设计局部在整部图书期刊中只占较小的比例。当侵害版式设计发生在出版物实际出版发行过程时,假如单纯由于侵害了版式设计权就贸然不再发行该出版物,并召回已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加以销毁,这不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铺张,而且不利于爱护该图书期刊的着作权者的利益。其次,关于精神赔偿方式。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中还没有规定精神赔偿进展。因此假如被侵权人向法院提出由恳求侵权人向自己赔礼赔礼、消退影响的精神赔偿的恳求时,法院很难赐予权利人支持,这也是极为冲突的一点。最终,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包括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赔偿局部。实践中,版式设计权实际损失一般只包括出版刊物的设计费用,但无奈的是,在刊物出版过程中不会独立计算版式设计的费用,因此想具计算出侵害版式设计权的赔偿额度是较为困难的,版式设计权人想要得到经济赔偿或者补偿也很难落实。综上,侵害版式设计权的后,权利人的追责是存在许多困难,依据现有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出版人的版式设计权在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三、版式设计权爱护的完善(一)完善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