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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培训主要内容1.职业病及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分类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人为的,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只有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职业病。 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大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或治疗方法,早期发现,较易恢复,发现越晚,疗效越差。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的因素。气体:如CO、HCl、Cl2、SO2等; 蒸气:如喷漆作业产生的苯、丙酮、醋酸酯类等蒸气; 雾:如电镀作业产生的铬酸雾、酸洗时的H2SO4雾等; 烟:如铅熔炼时产生的铅烟,熔铜时的氧化锌等; 粉尘:各种物质在机械粉碎、碾磨时均可产生粉尘。(上述的烟、雾、尘统称为气溶胶) 放射线:Ⅹ、α、β、γ 其他:如噪声、高温、电磁辐射等。呼吸道: 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等状态存在,如各种粉尘、CO、H2S等。与血/气分配系数、水溶性、分散度等有关 皮肤: 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有机磷,苯。与脂/水分配系数、皮肤完整性、接触面积、温湿度等有关 消化道: 发生意外或因不注意卫生。有明确的病因。职业病的病因是明确的,如各种尘肺是由于吸入不同种类的粉尘所引起,职业中毒是由于吸收了各种生产性毒物而致病等。 发病和劳动条件有关。职业病的发病主要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作业时间有关。急性职业中毒发生于短期内吸收大量毒物,慢性职业中毒是由于长期接触一定量的毒物后才发病。 常有群体性发病的情况。在同一生产环境中,往往不是只有个别的人发病,而是同时或先后出现相同的职业病患者。有一定的临床特征。许多职业病临床表现和病程进展上各有其相对的特点,如矽肺须在接触矽尘数年至十年以上才会发病,X线胸片有特殊的结节性和间质性改变,病情并不因脱离接触粉尘而停止进展,慢性苯中毒则多在长期接触苯之后逐渐出现血象改变,早期多表现为白细胞减少,及时调离病情多能恢复。 疗效不够满意。多数职业病尚无特效治疗药物,而以对症治疗为主,其疗效往往不够理想。 职业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职业病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只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劳动者免于接触这些有害因素,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综合措施: 消除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控制逸散,降低浓度或强度 保护个体 提高机体抵抗力 控制职业病危害技术措施 技术革新,如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管道化操作; 改革工艺,以无毒或低毒的代替; 改变毒物形态,如用铅膏代替铅粉; 控制职业病危害技术措施(续) 合理布局,有毒无毒分开 减少与尘、毒等直接接触的机会 密闭毒源、通风排毒、防二次污染、湿式作业 生产设备的维修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制订、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 加强个人防护,防止尘、毒进入体内 防护用品、卫生习惯、卫生设施 合理组织,注意营养,增强机体抵抗力。 2.解读职业病防治法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自2016年7月2日起施行。该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各环节作了规范。面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职业病防治新局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 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卫生行政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职业危害申报义务 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如原辅料、工艺流程等发生变动应及时变更申报,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将承担法律责任。 (2)“三同时”义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