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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__(请自填)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请自填)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__(请自填)〕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__(请自填)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辅助合同多样性)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预约合同效力)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n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电子合同)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