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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文件 深宝府[2004]49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三届18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日 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行为,贯彻和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市政和公共设施配套,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环境,加快宝安区城市化步伐,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城、旧村改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完善配套、有计划分阶段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旧城、旧村改造(以下简称旧改)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旧城、旧村进行成片整治、改造的行为。旧城、旧村指宝安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功能失调、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工商住混合区等。 第四条旧村改造以自行改造为主,市场化改造为辅。自行改造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改造,鼓励以村委为单位进行改造。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委区政府成立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审批及监督全区旧改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改办)。旧改办在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旧改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编 制旧改规划,部署和落实改造项目,协调各方面关系以推动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各街道办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 旧改实施工作。 第三章实施原则 第二章实施原则 第八条改造项目原则上应为2公顷以上用地规模的成片建成区。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依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改造单位原则上由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单位的资金能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旧改规划方案等因素确定。若有多家单位同时提出改造申请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改造单位。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造的,由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旧改的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拆迂补偿安置工作由改造单位实施;改造所发生的全部征(收)地、拆迂补偿安置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改造单位与被拆迁人可委托具备深圳市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核定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须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应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三条现状容积率低于1.0的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中 在现状容积率以下(含现状容积率)的部分免收地价,在现状容积率到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20%收取,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全额收取;现状容积率高于1.O(含1.0)的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在1.5以下(含1.5)的部分免收地价,在1.5—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20%收取,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全额收取。 第十四条改造范围内新建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免收地价,产权归政府。 第十五条属下列情况的,由土地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评估后确定地价方案报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一)改造范围内规划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比例较大造成开发成本相对较高,改造单位提出申请的改造项目; (二)现行地价标准未涵盖的用地项目。 第十六条由街道组织统一开发、改造用地规模大于l5公顷(含15公顷)的商业设施项目,其地价收益中按有关规定可分配部分,全额返还给所属的街道国土基金,专门用于公共及市政设施建设。其它改造项目的地价收益按现行规定分配。 第十七条由村或其继受单位自行组织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旧村自改项目)建成后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处理。 第四章实施步骤 第一节规划与计划 第十八条区旧改办根据城市发展与建设的要求,在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旧城、旧村所在区域的详细规划,报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区旧改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宝安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房地产市场发展需求制定区旧改年度计划,报经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单列形式纳入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第二节改造项目的确定 第二十条区旧改办根据区旧改年度计划确定具体改造项目及改造范围,并报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区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确定的改造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第三节改造单位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经确定的改造项目由区旧改办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位置、范围、占地规模; (二)项目的改造规划指引及主要规划设计要求; (三)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参与改造的单位应与改造项目业主进行协商, 与90%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意向书后,向区旧改办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改造意向;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