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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与原规程相比,修订后的规程有很大变化,由于四个原有的锅炉规程现已合并为一个锅炉规程,对原有各规程中内容相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合并,对一直行之有效的条款予以保留,对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已经不适用的部分条款,或不再包括在新版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删除,新增加了很多大型电站锅炉内容和以前没有在规程中做出要求但对安全技术监察又很重要的条款内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4锅炉设备级别(指锅炉产品的级别,不是制造许可级别,锅炉制造许可的级别仍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0.04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1.6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2.4材料代用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2.7材料质量证明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3)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8材料验收 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