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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私录证据适用问题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纠纷。针对这些争议,法律给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法:诉讼。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利用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有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即当事人私录证据的适用问题。 一、当事人私录证据的定义 当事人私录证据,就是指当事人在未经法院允许或者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再没有公证、鉴定、证明等证据程序的情况下,私自收集到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以存证或者提取作为自己的辩护材料。 二、当事人私录证据的进程和原因 当事人私录证据的进程发生常常是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发现自己需要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然而又急欲得到证据却又没有合适的证据来源,便会通过各种途径自己收集证据。常见的收集证据途径有:拍照、录音、录像、保存网络聊天记录等。 当事人私录证据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两个:一是对法律程序和证明程序的不了解,对证据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二是因为担心证据可能被销毁或者修改,当事人为了保全自己的证据权利,选择私录证据。 三、当事人私录证据的合法性 1.私录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一方面,私录证据与证据获取程序有直接关系。证据程序是指当事人通过公证、鉴定、证明、勘验损失等法定途径,在法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下获取和保护的证据。由于未经法院允许,私自收集证据时,容易受到欺诈、歪曲、撕毁等恶意行为威胁,存在严重的证据不实或者被操纵的风险,因此法律不承认私录证据的合法性。 2.另一方面,私录证据又与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收集到了私录证据,而在事实层面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明有利,此时不应该完全否认私录证据的有效性。 四、适用问题讨论 1.适用证据交换时间限制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开庭审理之日起至案件终裁,当事人可以在庭内交换证据。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时间限制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指导性性文件,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的时间限制应当是在立案之后到庭前的质证期之间,也就是指出第三人证言之前的期间,证据交换过后,当事人就不再可递交读取核对的证据了。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庭前私录了相应证据,也是可以交换的。当然,当事人收集到的证据需要在限制时间之内向对方当事人递交,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法庭提供。 2.适用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规定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如果当事人私录证据,因为无法确定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公正性,所以需要法庭鉴定或者公证等程序的保护。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私录了相关证据,需要就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向法庭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另外,在证据的力量和效力上,私录证据适用范围也受到限制。即通常情况下,私录证据只有在证明方式上无异议,证明内容真实可靠的情况下,具有一定适用力和证明力,才可被法院采纳。 五、结论 综上所述,当事人私录证据虽然在证明事实层面对其主张有利,但是,由于证据的获取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法律不予以认可,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不建议当事人私自收集证据。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私录证据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事人若真有收集私录证据的必要,应当保证证据来源、真实性和公正性,并在提交证据时向法庭进行正确的鉴定和保全,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