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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综述报告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指股东因为公司损害而让公司本身或由公司代表股东起诉的一种诉讼方式。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出现,对股东维权与公司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公司管理层更加重视公司内部的治理问题。在股权结构分散、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股东代位诉讼为股东权益得到了保障,为股东维权走出了一条途径。本文主要分析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修订)中,具体规定为: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代表人或者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认为公司或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公司的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由股东代表人或者认为公司或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参加诉讼。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代位诉讼经诉讼请求人申请或者被告人同意转变为普通诉讼,受理法院可以中止股东代表人或者参加诉讼的股东单独起诉或者同时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代位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 那么,股东代位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是什么呢?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简要概括。 1.股东代表人与参加诉讼的股东的地位区别 首先,股东代表人和参加诉讼的股东在股东代位诉讼中的地位是有所区别的。股东代表人是代表一定比例的股东向公司提出代位诉讼的人,常见的代理人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而参加诉讼的股东则是指认为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经理的决议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加入诉讼的股东。因此,股东代表人代表的是一定比例的股东,诉讼过程中也是以这些股东的利益为代表而进行的;而参加诉讼的股东则是以个体股东自身权益出发,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加入了此案的诉讼。 2.诉讼请求、举证责任的分摊与转移 其次,对于股东代位诉讼中诉讼请求和举证责任的分摊与转移,应进行一定的阐述。 (1)诉讼请求的分摊和转移 在股东代位诉讼中,股东代表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代表一定比例的股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与股东合法权益,而添加参加诉讼的个体股东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诉讼请求的分摊应为:股东代表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本身就是代表全部股东的利益发出的,因而必然包括了参加诉讼的股东的利益。同时,加入诉讼的股东也应有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参加诉讼的股东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还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2)举证责任的分摊与转移 在股东代位诉讼中,股东代表人代表的是一定比例的股东,因此举证责任是由股东代表人承担的。而对于参加诉讼的个体股东,其相应的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此外,全体股东都有发起股东代位诉讼的权利,所以股东代表人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代表的股东人数占有全体股东的规定比例。这也就意味着,需由股东代表人承担证明股东人数的举证责任。 三、总结 综上所述,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为股东维权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平台,是当前我国股权保护机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中,股东代表人和参加诉讼的股东地位是有所区别的,同时,对于诉讼请求和举证责任的分摊与转移应该得到合理的处理。虽然在股东代位诉讼中存在的诉讼费用和缺乏诚信、滥用股东代表人权益等问题还需不断完善,但这不应成为削弱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理由。希望今后,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