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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垄断与反垄断反思 TOC\o"1-3"\h\u。 摘要 知识产权作为合法的垄断权,历来被排除在反垄断法之外。随着以知识、信息为基础的新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科技日益成为各国竞争的核心力量,知识产权的研发与保护也越来越引起各国的普遍重视。西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已经给我国民族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冲击,美日干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里的优势,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手段限制竞争衬手的现象日趋严重。微软垄断案的终审昭示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形成垄断中的作用,提出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客观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产权滥用的受害国,中国应将竞争政策置于优先地位,以反垄断法扼制知识产权的滥用。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和各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 引言:知识产权法创设的排他权激励发明创造,鼓励公共披露,在有力地推动着专利、版权等商业化进程的同时,也让世人得以学习和掌握被保护的知识。知识产权正是为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而依法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其具有鼓励科学进步,实现生产力的最大限度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垄断集中体现为控制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故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成为垄断企业控制市场的核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般关系 知识产权的特性:激励权利人 知识产权作为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它能得到法律“充分而有效”、“适度与合理”保护的理由有二:第一,知识产权侵权存在不易发现、侵权数额难以确定等特点知识产品(智力成果)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非可磨损性,可共享性,可复制性,无限增值性等特点,极容易被非权利主体以极低廉的成本加以复制,窃取并利用而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乃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有限垄断性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竞争,正如美国学者波斯纳指出“,如果生产厂商预见到无法补偿其发明成本,他开始就不会去从事发明,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播种”。李剑:《搭售的经济效果与法制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经济学视角看,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不仅在于补偿创作者的设备、资金、时间等成本与资源的投入,更在于确保他们有足够的动力,潜心于创作和发明创造活动。因此,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作为一种法定垄断权,区别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而存在的。这就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知识产权的种种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的特质:阻却市场势力滥用 今天各国的反垄断法都基本上从经济学视角,将竞争看作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必要手段。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指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者行为,即包括实质性的限制竞争状态和各种实质性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在减少消费者选择机会的同时,也失去了创新的压力和动力。知识产权的垄断是指在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凭借其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而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其他主体正当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垄断具有无形性。反垄断法以理性竞争为其价值追求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反垄断法不仅以理性竞争为其价值追求,还以各种具体制度控制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并对行政垄断加以打击,从而成为公平、自由与繁荣的市场得以实现的法律保证。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交汇:总体目标的一致性与手段的差异化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目标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其本质上表现为独占性,是完全的或者有一定限制的垄断的创造物,所以反垄断法的适用把知识产权一般是作为除外而存在的,因此二者之间既具有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又存在潜在的冲突。法律赋予其一种合法的垄断地位,用垄断的地位来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从而促进全社会的进步。由于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取得了合法的垄断权,它必然会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根据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应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刺激创新与保护竞争间有着重要的功能上的互补,保护专有性和反对垄断性为方法上的不同,但其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竞争,实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代表性的表现有,技术标准垄断、拒绝交易、联合限制竞争。知识产权所促进的创新和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竞争之间存在重要的互动关系,创新既是竞争的原因又是竞争的结果,企业的技术创新可直接转化为市场的竞争优势,而竞争的压力又迫使企业不断创新。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基于对创新与竞争互动关系更为深刻的理解,人们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