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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卫生)工作宣贯前言: 当前我国已进入职业病的高发期。据专家估计,在我国现有7.75亿劳动人群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约有2亿人。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近75万例,其中已死亡15万例。由于我国职业健康检查率不到20%,估计职业病人数远远高于报告人数。据统计2009年我国报告职业病1.8万余例,比2008年增加32%;2010年报告职业病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2006年—2010年,各类尘肺病约占职业病总数的80%,各类职业中毒约占职业病总数的12%。 接触职业危险源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数量死亡数量新发现病人数量经济损失:据估计,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近1000亿元。世界影响:1、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常有批评。2、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也是世界人权大会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攻击中国“忽视人权”的借口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有1000余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约有近10万人。2010年至2013年10月,全市累计诊断职业病1008例,每年呈递增趋势。由于职业健康检查率普遍偏低,相当部分企业未依法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估计职业病患病人数远远高于实际人数。 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职业卫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将日益凸现,职业卫生工作任重而道远。 职业健康概念 →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 劳动卫生 工业卫生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国标GBZ/T224-2010)定义 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除职业性传染病外,必须有效“治疗”有害的工作环境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职业病目录》十大类115种)职业卫生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24次会议通过后,于2002年5月1日起首次施行《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在前后历经三次审议、多次修改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前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所保护的是职业人群。职业人群是一个国家中最具创造力的人群,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健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劳动者受到职业病威胁,以致其中的一部分人成为职业病病人,他们受到严重的伤害,有许多的困难,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最需要国家的关怀、法律的保障。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法律是人生的守护神!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总体思路职业病防法修改的重点修法前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修法后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举证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与己无关,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与责任。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要求做好的几项重点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重点包括: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法律法规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8号),对申报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向谁报向谁报: 填报要求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在完成职业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