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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8-04-2316:42:16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效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外聘兼职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同时加强规范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及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聘任符合条件的我校退休教职工、国内其他高等院校的在职或退休教师、国内科研机构的在职或退休的科研人员、政府行政部门和国内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我校兼职教师的情况。 进入我校“教授流动站”的专家学者也属于我校外聘兼职教师,其聘任及管理按《重庆工学院教授流动站管理办法》(重工院〔2007〕46号)执行。 二、聘任原则 (一)按需聘任。外聘兼职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及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开展聘任工作。 (二)总量控制。全校外聘兼职教师数的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的25%以内。按聘请2名兼职教师折合成1个专任教师计算编制。 三、聘任条件 外聘兼职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且愿意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服务,自愿遵守我校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或具有5年以上与所承担课程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或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保证教学质量。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六)聘任为教授的,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为副教授的,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的学术技术水平,或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其余人员,原则上只能按讲师聘任。 四、外聘兼职教师类型 我校外聘兼职教师分为以课程教学为主型和以学术交流为主型。后者只聘任兼职教授。 五、工作职责 (一)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外聘兼职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并遵守《重庆工学院师德规范及考评办法(试行)》(重工院〔2007〕69号)、《重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重工院〔2004〕184)等有关教师、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2.任课前应了解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拟订授课计划,按规定要求填写并上报《重庆工学院教学日历计划表》;应严格执行课程安排计划,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次数不应超过3次,未经教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不得擅自增减学时;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需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的,必须先经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认真完成辅导答疑、作业布置及批改、课程考核、监考、试卷归档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积极参与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组织的教学及教研活动。 3.以学术交流为主型的外聘兼职教授,应在聘期内指导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并为我校师生提供高水平的学术报告。 4.外聘兼职教师因病、因事不能履行聘任合同,应提前通知我校,以便妥善做出相应安排。 六、聘任程序 (一)确定计划。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本单位的教学任务、教师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等提出外聘兼职教师需求计划,报人事处汇总并初审,报学校审批(以学术交流为主型的外聘兼职教授,不受该计划限制)。 (二)公开招聘。人事处在校园网上发布外聘兼职教师需求计划,开展招聘宣传。应聘人员填写《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及有关职称、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交用人单位。 (三)聘用单位考核。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及以试讲为主的业务考核(高校教师或退休前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再进行试讲),然后将《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及拟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重庆工学院拟外聘兼职教师汇总表》(见附件2)各两份交人事处。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不做此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上述各种证书复印件应存档)。 (四)学校审批。学校根据拟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经历、学历、教学及工作经历、学术水平等因素,确定其所聘职称。 (五)聘用。经学校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聘用合同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