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8
2/8
3/8
4/8
5/8
6/8
7/8
8/8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国资监管监督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第八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级政府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第九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第十一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地方国资委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地方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六条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1、问。如何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答。首先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是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家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在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温家宝总理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强调指出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