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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产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答:1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王某在后来以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他的妻子有理有买房,而且王某与华某一起用此房经营广告公司,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现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房屋有房屋所有权,此房是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共同财产,虽然王某的购房票是他父亲的遗产,但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共同财产。 问:1.中国专利局应当将该项发明专利权授予法国公司还是中国某大学光学所、、?为什么 2,如果法国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是在1992年10月,他是否有权获得专利?为什么? 答:1结论,法国公司获得专利,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各缔约国要相互承认,双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即一个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申请的日期。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使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相互承认优先权原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法国公司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上述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应以其在法国申请专利的日期即1991年1月为申请日期,早于中国某大学光学所提出的专利申请,因此可以取得专利权 2无权。1992年10月超过了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承认优先权的法定期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其专利申请日应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那么中国某大学光学所提出的专利申请就早于法国公司,不丧失新颖性如具备专利条件可取的专利权。 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之前发生的 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 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 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资产,是违法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 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内部是依合同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的对合伙企业 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 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问:体育馆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体育馆应当承担则责任,因为出租柜台场地和举办展销会,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与承租者之间的 关系是租赁关系,举办者和出租者都可以从承租方那里分得利润,展销会的举办方,柜台的出租方,既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就不能不承担监督承租经营者 商品质量的义务,如果承租方经营出售的伪劣商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一旦展销会结束,柜台出租期满,消费者就难以找到经营者索赔,消费者无法向承租方索赔时 应由出租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出租柜台场地和办展销会,展销会的举办方、柜台的出租方应承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 问:能否将自己受赠的书画作品自行结集出版? 答:不能,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因为作者向博物馆赠送书画作品,博物馆取得了作品的所有权,但作者没有与博物馆签订专门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