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私募融资的秘诀私募融资的操作流程审慎调研阶段审慎调研阶段融资交易阶段融资交易阶段一、私募融资宏观法律环境简述——从75号文到106号文(接上一页) 2007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以通知形式下发了106号文(尚未正式发布),通知中对于75号文中涉及到的返程投资的审批流程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和修改。如通知中对于外汇管理审批中提交的申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商务部的相关批文和许可证照。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要求至少有三年的运营记录,其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架构必须与境内目标企业相一致。对于境外私募来讲,这一文件的出台大大增加了实务操作的难度。如果考虑到商务部酝酿中的10号文实施细则,从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来判断整个投资政策的导向,应当是偏于严格控制境外融资活动,尤其是境外融资上市,指引这些投资回归到A股市场,以培育和帮助国内金融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二、10号文涉及私募融资中返程投资方面部分条款的理解(接上一页) 但第四十五条规定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向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从上述规定行文理解,应当需要商务部批准。实践中咨询商务部有关人士得知,整个返程投资过程都须由商务部外资司审批。 境内自然人未经商务部门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是否属于合法设立的公司?是否具有外资并购的主体资格? 实践中,10号文生效前境内自然人未经商务部门批准在境外设立公司是相当多的,并未有法律法规承认其合法或非法。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应向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意味着自然人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需要商务部门批准的。然而根据《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只有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是需要商务部核准的,并未提到境内自然人。我个人理解是境内自然人未经商务部门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是合法的,是具有外资并购的主体资格的,但是要按75号文规定补办外汇登记。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四、私募融资中双方权利义务、原始股东与新股东的关系、退出机制的安排上一些特殊条款解读例1(接上一页) 背负权(PiggyBackRegistrationRight)又称附属登记权或连带登记权。 指公司如果向大众出售股票并办理上市登记,应当同时对原先投资者的股票也办理同样的登记,而无需投资人的特别要求。在此种情形下,公司通常应支付登记的相关费用。这里的登记即公开发行中的登记,获得登记权的实质其实是可以自由交易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这既可视为对私募投资方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公司管理层股东退出的限制。 市场隔离约定(“MarketStand-Off”Agreement) 完成私募融资后的公司如果IPO的情形下,双方会对股东禁售期作出约定。 (接下一页) (接上一页) 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Preference) 如果公司发生清算或终止,优先股股东将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金额相当于每股最初买入价格与全部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的清算款项。上述最初买入价格与全部尚未支付的股息支付给优先股股东之后,普通股股东应有权以原先每股价格获得分配,如发生股权变动,该价格应根据稀释比例作相应调整。 选择性的转换权(OptionalConversionRight) 优先股股东可依据自己的选择,在任何时候将其所持有的优先股一次性全部转换或不转换为普通股。由于优先股和普通股在董事会中可以选举的董事人数不同,所以私募投资方通常设置本条款来更好的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 五、私募融资协议中的国际私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