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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规程》解读姜栋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地籍调查规程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与目的(一)修订的背景 ►然而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调查手段、测量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土地管理职能的转变,规程中的大部分规定已经很难满足当前地籍管理的要求,部分技术要求已难以满足计算机等新技术方法的要求,为此,尽快修订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一是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现代地籍管理制度、最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对《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进行系统地分析、总结、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适时、实用、可操作的《地籍调查规程》。 ►二是解决标准老化和技术水平低的问题,更好的指导和规范现代地籍调查工作,为建立现代地籍管理制度,有效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耕地,为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一)原则 1.继承与稳定的原则 规程的基本目的、适用范围、精度标准、内容等应不受时间和空间影响的要素,能继承的就应该继承,能保持稳定的就不要随意变化。 2.先进与统一的原则 在修订《地籍调查规程》时,应充分考虑调查手段、测绘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等的现有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为技术创新提供合理框架和充分的发展空间。(三)适应与完整的原则 土地调查资料成果日益丰富、多样,将调查的内容作为规程的核心,充分吸收地方规程的优点,增强规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结合20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起草组重新确定《地籍调查规程》(修订稿)所适用的范围,以建立多用途地籍为目标组织规程的内容,体现调查内容和调查工作体系内容的完整和统一,满足覆盖城乡地籍调查的需要。 (四)准确与协调的原则 《地籍调查规程》的修订和编制,要求结构合理、文体统一、用词准确,术语科学、层次清晰,条文逻辑性强、尽量减少或消除条款的二义性。同时,应考虑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增强规程的准确性。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地籍测绘规范》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一)开展全面的研究 (二)对现有的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全面梳理和分析 收集整理了与本规程修订有关的标准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地籍数据库标准》、《地籍测绘规范》、《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登记实务》和《地籍调查》等。同时收集了北京、广东、天津、河南、浙江、深圳等地制定的地籍调查地方性技术标准。 对这些标准和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处理,确定修订的技术路线和依据。 (三)编制《地籍调查规程》(讨论稿) 2011年,在资料分析、试验和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地籍调查规程》(讨论稿)。 (四)召开研讨会,开展充分的研讨和论证 2012年2月21日、3月6日及3月21-22日,部地籍管理司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在北京召开了《地籍调查规程》修订专家研讨会。这些专家学者的专业领域涉及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权属调处、地籍管理、数据库建设、信息系统开发和标准化研究等。与会专家围绕《地籍调查规程》(讨论稿)文本,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五)完善规程,征求意见 ►通过研讨和论证,起草组认真地分析和梳理了专家的意见,对《地籍调查规程》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地籍调查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2年4月1日,将征求《地籍调查规程》(征求意见稿)发送到58个省、直辖市、建设兵团的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及其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六)修改形成送审讨论稿 4月20日之前共收到36份反馈意见。经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讨,对规程做了进一步修改,并于4月22日再次召开由有关省市国土资源厅(局)及基层从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的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并征求了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形成了《地籍调查规程》(送审稿)。(七)通过审查,发布实施 ►2012年5月18日,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了《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审查会,与会的19位专家一致同意通过审查。 ►7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2012年第16号公告: “《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已于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编号如下:TD/T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代替标准名称及编号:TD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一)规程名称的修订 经过深入研究,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