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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发〔〕75号)的精神,自年月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行动。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各县市区政府与相关部门清理整顿分工配合工作机制,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规范管理、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统计申报 为掌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数量、规模、业务、制度建设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会议精神,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全市各类交易场所月报统计制度,于每月日、日之前,将统计结果及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申报: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本地区、本系统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的交易场所的基本概况、挂牌交易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省政府或省政府期货监管机构批准外批准设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本地区、本系统从事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交易场所的基本概况、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为确保统计申报工作完整、准确、高效,市工商局要对市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交易所(包括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和业务涉及证券期货交易的所有机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掌握各类交易场所的登记、年检情况,并于每月日、日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批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年月底前完成对所辖交易场所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现场调查,通过查阅审批手续、公司章程、业务规章、财务指标、银行帐户、计算机信息系统、走访客户等方式,全面掌握所辖交易场所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运营方式、制度安排、业务规模、债权债务等情况,对相关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做出明确判断。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明确交易场所管理机构,制定辖区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于年月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集中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于年月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政府或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省政府或省政府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新增交易品种、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其违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4.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产权交易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或省政府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5.为规范交易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政府或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外,必须报市政府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本方案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的,由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限期清理规范。 6.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7.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各县市区工信、商务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加大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