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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相关内容 (摩托车产品P113)制定《备案表》的目的 同一型式判定的需要; 同一型号判定的需要; 一致性检查的需要; VIN审查的需要; 改进<公告>管理的需要。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和时间(检测机构的责任)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是企业,由企业在指定的网络上进行申报。 执行的时间: 新产品:自2006年10月15日起执行。 扩展/变更产品: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注:1532号文件计划扩展/变更产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现推迟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见《关于补充申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有关事项说明》第三条)。摩托车产品应在规定时间(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完成《备案表》补报,未按时补报《备案表》的其他产品按审查结果不符合处理(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消相应产品《公告》)。 注:1532号文件计划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填报《备案表》的产品不再保留在《公告》内,现根据《关于补充申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有关事项说明》时间有所推迟。 特别强调检测机构的责任:检验机构有责任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以确保企业备案数据的正确性。 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对于检测机构在本要求发布之后出具的实测检验报告,如检验报告中填写的产品规格型号、参数与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内容不一致,则该报告视为无效报告。《备案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 摩托车原备案参数主要包括: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2001〕471号《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的《公告》参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2001]251号《关于车辆新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要求的《新产品上报图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10号公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要求的《规格参数表》。 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保留到整数,外形尺寸公差允许范围±3%且不允许超过GB7258-2004第4.2条规定的限值。 错误举例:轻便摩托车高度超过1100mm。 燃料种类:目前固定填写汽油 轴距(mm):保留到整数,公差允许范围±3% 轮距(mm):保留到整数,公差允许范围±3%(仅适用于L2、L4、L5)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人):(目前仅正三轮客车填写) 额定最大载质量(kg):保留到整数(目前不适用于正三轮客车,其它车型须填写)整备质量(kg):整数,公差允许范围±10千克。 注意:三轮摩托车整备质量不应超过400Kg 最高设计车速(km/h)::保留到整数 制动方式(前轮/后轮):按鼓式、盘式、鼓式/盘式等等填写。 制动操纵方式(前轮/后轮):按手制动、脚制动、手制动/脚制动等等填写。 车辆识别代号(VIN):填写17位VIN代号,前8位必须填写,其余部分用×代替。注意字母I、O、Q不能使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发动机商标或厂牌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排量(mL):按π=3.1416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发动机功率(kW):新产品应符合GB/T20076-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的规定,选装不同发动机时,最大功率值变化不得超过10%。过渡期间,增二发,暂时填报最大功率和标定功率均可,同时与一发之间不受10%的差异限制。选装不同发动机时,发动机型式需相同。 其它:1、按公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多生产地址的摩托车企业应在本项目中填写生产地址,格式为“本产品的生产地址为××”;2、选装后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排气消声器等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在本项中注明,并在选装照片中提交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格式为“选装××(附照片)”。3、委托加工相关信息。 产品照片: 主照片要求:正左侧面45°无背景的车辆实物照片。 选装照片要求:和“其它”项选装内容相对应,选装后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排气消声器等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提交选装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照片应体现产品变化情况)。选装照片最多允许三张。注意选装制动方式、制动操作方式、发动机等内容无需申报选装照片。 总体要求:无背景的车辆实物照片。要表现的车辆实物与所提供的照片必须一致,不应对产品的结构造成误解,图像要求清晰,尽可能将图像充满照片,车辆图像必须完整不得缺少零部件或缺角,尤其是产品商标、型号不允许采取纸条粘贴或扫描后修改。照片图像的技术要求: a)图像尺寸要求:宽度:300—500像素、高度:200—400像素。 b)图像质量要求:分辩率150dpi—300dpi。 c)图像文件格式:*.jpg。 d)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