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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 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     长沙市二十八中学 任元奇  任何教育行为都是不可能离开教育观念的,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但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着,并顽强地、无孔不入地渗透在我们的教育行为中。目前我国的学校教育中有着太多的强制性,致使师生关系十分僵硬和紧张。造成这种现状的直接原因显然是应试教育体制,"通过高考"是唯一的价值确认,所有的教学活动都是围绕着这根价值中枢旋转,对学生的终极评价是考分,对教师的终极评价也是考分。这种教育体制首先扼杀了教师的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对学生采取填鸭式灌注,必然引起学生的反感。但是,师生关系紧张或者说不和谐还有更深层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师道尊严这种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则在于教师自身缺乏良好的素质,不能正确看待教职,也不能正确对待学生,而是滥用手中权力。这三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对学生强制教育或粗暴教育,也可称为惩罚式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这种强制教育就很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我们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一、"服务"意识是以法治教的根本宗旨国家为教育已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有这些法律对教师都提出了要求,其中对教师的要求就体现了"服务"意识。粗暴教育或惩罚教育有很多表现形式:1、教师直接打学生,关于教师打学生的事件已屡屡被新闻媒体曝光,致残、致死都有发生。2、变相体罚学生。这是发生得比较多的一种现象,且表现多样。如罚站、罚跑,更多地是罚写作业,十倍数十倍地罚,有时数量之大根本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以致家长也不得不被迫加入到被罚的行列中。3、挖苦羞辱学生,使用粗暴的语言,尽量去损伤学生的自尊。4、无视学生的基本利益,毫无道理地侵占学生的时间。例如有的教师上课纪律不好,从不从自身去找原因,一味地责骂学生基础差,有时还象泼妇骂街一样骂学生。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伴生物 乱收费等。殊不知所有这些行为都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指出:教职员工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切实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使未成年人建立自爱、自信以及人格上的自我保护信心。那么应如何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呢?(1) 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每个未成年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更不能随意擅自决定开除学生。九八年我带的高二班经常丢失钱物,经过摸排调查,我们班很多同学都怀疑是某一个女同学所为。我首先找她谈话,旁敲侧击,我问她:恨不恨有小偷小摸的行为的人?她说:非常恨。我又说:近来班上经常丢失东西,你怀疑是谁干的?她就不说话了。后来有本班一个男同学主动出来作证,说亲眼瞧见她"拿"了人家的钱。我又找他们一起来核实,当然她不会承认。我又单独地找她进行教育,到她的家了解情况,她的家庭是比较富足的。由于证据不足,我们对她也仅只是怀疑而已,但我没有对她大做文章,而是一如既往地培养她。至此班上再也没有丢失钱物了,她现在在某大学读书。(2) 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姓名权利,不能随便更改,更不能给学生起绰号;要激励学生的荣誉感,不能冷嘲讽刺学生;批评要注意方式方法。(3) 尊重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教职员不能公开学生自身或家庭的某些隐私事件,不能拆看学生的信件,也不能干涉学生个人的通信来往;对有劣迹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学生,要尽量减小影响范围,总结经验应对事不对人。去年的某一天第三节课快上课时,我到所带的班顺便瞧了一眼,结果就看到了惊人的一幕:一个女同学与一个男同学当众在"Kiss"。当时我没有说什么,下课以后我就找他们到办公室谈话。他们说:他们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今天的行为是"好玩"、"好奇"。面对这样的事件我怎么办?送教育处?喊家长来?我都没有,我首先请他们谈认识,然后了解女方的父母的情况,知道了女方的父亲性格暴躁,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女学生也保证今后不会做这样的事,也决不会谈恋爱但她有一个条件是:一定不能把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我答应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我觉得还是应该与家长取得联系,但我就只告诉了她母亲。现在两学生的关系已正常,女孩子在各方面都大有进步。在班上我专题讨论"早恋"的危害地,没有点他们的名。(4)尊重品行有缺点的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学校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发现有旷课、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