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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海关旅检通道设置规范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海关旅检通道设置,保障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进出境旅检通道设置规范标准《以下简称〈规范标准〉》。第二条本《规范标准》所称"海关旅检通道"系指海关在进出境旅客的口岸设置的专供海关办理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区域。第三条海关旅检通道应为封闭、独立的区域,不得与其它部门混用。所有进出境人员(按规定免于监管的除外)都必须通过旅检通道办理通关手续。第四条海关在进出境旅检口岸的进境和出境隔离区内,分别设立海关进境旅检通道区域和出境旅检通道区域,并根据国际通用的"红绿通道"通关模式,在旅检通道区域内,横向面对进出口处分别设置红色通道、绿色通道和礼遇人员通道三大通道及工作人员通道。各通道相对封闭、相互之间隔离,设置总体要求应保持狭长。进出境旅客每年在50万人次以下的口岸,每条通道长度不应少于30米,进境通道总合宽度和出境通道总合宽度均不应少于20米;50万至500万人次的口岸,长度不应少于40米,宽度不应少于40米;500万人次以上的口岸,通道长度不应少于50米,宽度不应少于60米。第五条根据海关旅检工作职责、任务、特点和作业流程,海关旅检通道纵向应划分为三个区域,即申报区、查验区和处理区。各区域职能和场地要求如下:一、申报区该区域前分别设置红、绿通道标识,各通道入口处设置申报台,负责接受旅客申报。在申报台一侧设置弃物箱。从该区域进入其他区域间应设有明显的黄线分隔线。二、查验区海关在查验区对重点旅客实施X光机检查、开包(箱)查验和人身检查,该区域应能设置和安装海关查验台、X光机、金属探测门、人身检查设备(包括安全门)和防暴箱等设备、设施、弃物箱等。三、处理区海关在处理区内负责办理物品征税、物品退运、客带货报关、现场案件处罚和重大案件移交手续。该区域应能设置和安装相应的工作台面、计算机、打印机、毒品检测仪等设备和设施。第六条海关旅检通道与口岸边检通道之间要有一定的纵深缓冲区,其中在陆路口岸,边检通道到海关旅检通道间距离至少为15米。在缓冲区内,海关悬挂统一设计的海关标识,设置法规公告栏或电子公告屏,使旅客在进入海关通道前能清楚看到海关标识及了解海关有关规定。海关在缓冲区内鉴别查控对象,实施重点监控。第七条非进出境人员不得进入海关旅检通道,口岸工作人员进出旅检通道应凭有效证件经工作人员通道进出,并接受海关对其携带物品的监管查验。海关旅检通道出入口应设置门禁系统或保安人员。第八条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场所应设立在旅客办结出境手续后口岸隔离区内,进境免税店销售场所则应设立在旅客办理进境手续前口岸隔离区内。识及了解海关有关规定。海关在缓冲区内鉴别查控对象,实施重点监控。第七条非进出境人员不得进入海关旅检通道,口岸工作人员进出旅检通道应凭有效证件经工作人员通道进出,并接受海关对其携带物品的监管查验。海关旅检通道出入口应设置门禁系统或保安人员。第八条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场所应设立在旅客办结出境手续后口岸隔离区内,进境免税店销售场所则应设立在旅客办理进境手续前口岸隔离区内。第九条有国际中转旅客、过境旅客的口岸应根据中转、过境旅客量设置国际中转厅、过境厅,该厅内必须明确海关的位置,并按照本《规范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海关旅检通道。第十条海关通道内应预留足够的电源、网络接口。第十一条海关可以使用和操控口岸有关部门已安装的海关监管所需要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如已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法满足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补充安装监控探头或自行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第十二条除在旅检通道内安装X光机外,海关还应在进境旅客托运行李传送带入口处附近安装X光机,对布控的进境行李实施先期非侵入式检查。第十三条在试行出境旅客先办理托运行李手续,再进入海关旅检通道办理有关手续的部分空港口岸,海关可以使用机场安检系统X光机,对旅客托运行李实施检查并确定重点。有关口岸的机场管理部门必须确保海关在确定查缉重点后,能够及时挑拣出相关的托运行李,并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找到相应旅客。第十四条有关口岸的机场、港务、铁路、陆路等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规范标准》的要求,为海关配备行李查验台、海关法规公告栏(包括电子公告屏),安装海关通道标识及现场隔离设施,并负责日常维护。第十五条有关口岸的机场、港务、铁路、陆路等管理部门应根据海关工作需要提供业务用房和办公室等。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海关监管作业流程,并便于旅客办理有关手续,其中要设置海关征税间、扣留物品保管仓库、人身检查室、防爆室、案件审理室、客带货报关间、技术室、闭路电视监控室、毒品检测室、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室、现场关员办公室、关员休息室和更衣室、贵宾接待室等。第十六条本《规范标准》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